摘要:2020年新修订《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对我国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将档案封闭期从30年缩短到25年的规定,对档案机构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文章运用网络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对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对加拿大联邦内阁、国家图书档案馆和省级档案馆的法律与政策文本的解读,归纳出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在服务理念树立、法律政策衔接、开放利用监督与考核、公私档案类别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信息资源开放等6个方面的鲜明特征,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提炼出对应6个方面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加拿大 档案封闭期 开放利用 LAC
Abstract: The fourth chapter of the newly re? vised "Archives Law" in 2020 "the utiliz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archives"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 ments for the opening and utilization of archives in China, in which the provision of shortening the closed period of archives from 30 years to 25 years is both an opportunity and a challenge for archives institutions.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network sur? vey and content analysis,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heCanada’sarchivesclosedperiodsystem.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s and policie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LAC and the Provincial Archives in Canada, it concludes the following dis? tinctive features in six aspects of Canada’s ar? chives closed period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service concept, the convergence of laws and poli? cies, the supervision and assessment of open utili? z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ar? chive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digit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opening, and com? bined with the current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to extract the corresponding six aspects of empirical enlightenment.
Keywords: Canada; archives closed period; open utilization; LAC
2020年新修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文简称新《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针对我国档案的开放利用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第二十七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到了25年。与我国档案封闭期的规定类似,加拿大也有关于档案封闭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对于档案中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也较为到位,具有较为鲜明的倡导档案开放利用的观念。因此,文章拟对加拿大的档案封闭期制度进行研究,以归纳其特征并总结对于我国的启示意义。
一、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的概况
“档案封闭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文件从形成到开放利用的期限,即档案的保密期限”[1]。各国档案工作对于档案封闭期的表述不甚相同,往往与移交年限、公开、开放、豁免、控制等情形密切相关。例如,我国在新《档案法》中将其表述为“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实际上意为我国目前的档案封闭期一般为25年。从文献调研结果来看,我国学者对于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的研究成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提及“封闭期”概念,赵海军[2]、韩庆芳[3]、王德俊[4]等人称“加拿大档案封闭期为30年”;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封闭期”这个概念,但是涉及开放、豁免、控制等内容的描述,如黄霄羽指出“加拿大规定移交到国家档案馆已满30年,且无特殊限制的公共文件,须向公众提供开放利用”[5],实际上也支持加拿大30年档案封闭期这个结论。
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笔者运用网络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对加拿大联邦内阁、国家图书档案馆(LAC)、各省级档案馆的官网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与解读(如图1所示)。需要说明的是,加拿大的档案资源体系分为公共档案与私人档案两个部分,档案管理体制是分散式的,中央与地方不存在隶属或业务上的指导关系[6]。在加拿大的立法中,针对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封闭期规定。
(一)联邦内阁法律规定
涉及档案封闭期的加拿大联邦内阁法律包括《档案法》(Archives Act)、《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信息获取法》(Access to Informa? tion Act)、《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 chives of Canada Act)和《隐私权法》(Privacy Act)等5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档案法》并非正式发行的法律文本,而是由加拿大律政司立法科拟备,用于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法律汇编。
一方面,對于公共档案,加拿大联邦内阁法律并没有直接提及“封闭期”的概念,而是借助“移交年限”和“公开规定”之名来代行“封闭期”之实。例如,《档案法》第5节第1条规定,“政府机构须在每项由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文件产生之日起30年内,将该文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移交进馆并经过处理后即可面向公众开放;《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规定了可以豁免开放(不受档案封闭期约束)的情况,需要根据《信息获取法》和《隐私权法》的要求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对于私人档案,联邦内阁法律也并没有直接提及“封闭期”的概念,同样是通过规定“开放年限”来达成解除封闭的效果。比如,《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规定“个人信息记录创建100年后,以及当事人死亡20年后,方可以进行披露”,可以理解为涉及个人信息记录的这类特殊档案,其封闭期并非笼统的“一刀切”,而是在档案生成后的100年,且当事人死后的20年。
(二)国家图书档案馆的政策规定
LAC关于封闭期的规定同样没有直接用“封闭期”这个字眼,而是借助“移交年限”和“公开规定”予以说明。LAC主要针对公共档案里的专门档案做出规定,比如法院档案移交年限为50年、兵役档案20年后可以有限制地受控利用,等等。此外,LAC的《管理政策框架》(Stewardship Policy Framework)和《政府信息管理和处置方案》(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 ment and Disposition)也涉及档案移交年限的模糊表述,但却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间。例如,《管理政策框架》规定,“LAC确保所有资产与加拿大人相关,并且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使用”。由此可知,LAC承认档案封闭期的存在,却并未给出具体时间。
(三)省级档案馆的法律规定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各省份在统一联邦政权的基础上仍然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针对档案封闭期制度的规定,加拿大各省份之间也各有特色。在对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曼尼托巴省、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新不伦瑞克省等共10个省份的省级档案馆的官网政策进行逐一解读后,可以发现有关于档案封闭期实质性规定的省份包括新不伦瑞克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
一方面,针对公共档案,省级档案馆的政策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及“封闭期”字眼,同样是借助“公开”和“移交”进行规定。比如,《新不伦瑞克省档案馆法》(New Brunswick Archives Act)规定,法律公务文件可以在50年后开放,一些特定的公共记录则可以在20年后开放;《安大略省档案馆法》(Ontario Archives Act)则规定公共文件应当在20年内移交给档案馆保管。
另一方面,针对私人档案,省级档案馆执行的政策中,则是有的没有明确提出“封闭期”的字眼,有的又明确提出了“封闭期”的字眼。例如,《新不伦瑞克省档案馆法》是以“公开”规定来实现解除封闭的,规定个人信息可在当事人出生后50年或100年(不同情形有不同期限规定)提供查询,如果不确定出生日期的,则由省档案馆长来确定公开期限。而《魁北克省档案馆法》(Quebec Archives Act)就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查阅档案的期间(a period dur? ing which the archives will not be accessible)不得超过自文件形成之日起的100年;如属个人资料,不得超过有关人士去世之日起的30年。”
综上可知,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较为灵活,并未形成统一的封闭年限规定。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同,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规定各异,主要方式可以归纳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其一,直接规定封闭年限,例如针对私人档案的开放时间规定;其二,通过移交年限间接确定封闭年限,例如对各类公共文件的移交年限规定。
二、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调研可知,加拿大档案封闭期制度在服务理念树立、法律政策衔接、开放利用监督与考核、公私档案类别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信息资源开放等6个方面都具有鲜明特征。
(一)封闭期的定位
其一,以“公开”之名代行“封闭”之实。加拿大的大多数档案法律或政策文本并未直接提及“封闭期”这个概念,而是借助“移交年限”和“公开规定”之名来代行“封闭期”之实。封闭期表示禁止公开的时限,以保护档案在此期间免受利用为导向;而公开规定则是档案能够提供利用的时限条件,以促进档案开放为导向。虽然二者最终达成的效果相同,但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述体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开放理念与服务态度,后者更加能够体现开放思维。
其二,对封闭期的界定较为灵活且宽松。凡是涉及移交年限的规定时,加拿大的法律或政策表述都是“xx年以内”,按照英文原文表述为“no longer than xx years”或“within xx years”。“以内”表示移交年限和封闭期限有着上限约束,可将其理解为档案开放利用的兜底性保障条款,且具有适度弹性,这进一步表明加拿大的法律或政策鼓励档案解封以供开放利用的意识。
其三,制定配套条款辅助档案按期解封。为了确保封闭期制度能够真正实现,加拿大的法律或政策还对其做出了“以出版物形式在次年公布”的配套规定。例如,《信息获取法》规定加拿大的档案机构需要按年度出版应当开放档案内容的出版物,以确保实现档案开放利用。
(二)法律和政策之间衔接有序
在中央层面,加拿大关于档案封闭期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之间、政策之间,以及法律和政策之间,呈现出相互协调、衔接有序的状态——由《档案法》和《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做出移交年限的基本规定,再由《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信息获取法》和《隐私权法》做出豁免条款的补充规定,加之与《信息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等法律条文相适应。首先,从相关内容规定来看,由于《档案法》并非正式的官方法律,而是出于实践操作需要而拟定的法律汇编,因此其在内容上综合汇集了联邦内阁关于档案封闭期制度的规定,且明确表示“本法不得解释为授权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公共记录,不得违反法院或局长的任何法令或命令”,可以将其理解为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服从和服务于各联邦内阁法律。其次,联邦内阁法律之间的相关规定也互相适应。例如,《信息获取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条款19(c)就规定,披露内容必须符合《隐私法》第8条的规定;《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也规定,虽然由LAC控制的联邦政府记录在原则上是向公众开放的,但许多联邦政府记录仍需根据《信息获取法》和《隐私法》的要求进行审查。最后,《管理政策框架》和《政府信息管理和处置方案》等政策规定是LAC开展档案管理活动的依据和指南,其本身即体现出丰富的行政色彩,与联邦内阁法律规定相契合。
在地方层面,各省级档案馆的法律制定虽然不受联邦管辖,但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LAC的相关规定,且同样与地方内部的各项法律文本相配套。如《魁北克省档案馆法》规定,若公众将私人档案存放或转交给国家图书档案馆,则可以与其达成一项书面协议,使得该档案在封闭期内不得被查阅。《安大略省档案馆法》与《档案和记录保存法》的条文相呼应,补充完善了安大略省档案馆关于档案移交、保管和开放年限的规定。
(三)重视开放利用的监督与考核
加拿大重视档案开放利用的监督与考核工作。除了在封闭期制度设置上的灵活性之外,加拿大还通过监督与考核的方式促进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以确保封闭期制度的真正落实。虽然加拿大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但是其在法律中嵌套了投诉机制。
例如,《信息获取法》针对公民个人、授权代理人、信息专员自身等投诉人提出的信息访问投诉意见,设置了接收和调查两个环节的处理程序。在接收投诉环节,第31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拒绝访问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信息专员提交书面投诉,再次要求获得针对某项记录的访问权。在调查投诉环节,信息专员需要对投诉内容进行秘密调查,采用询问、检查等方式获取相关记录,并且可以在法庭上传唤和强制要求被投诉者出庭,让其提供口头或书面证据。借助投诉机制,《信息获取法》对信息专员、档案管理员等涉及档案开放利用职权行使的工作人员予以行政规范,进一步保障了档案封闭期的合理解除。
(四)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区别规定
加拿大档案工作的一大亮点在于形成了“总体档案”的档案战略,强调无论是官方行政记录还是私人文件,都需要被广泛收集,以全面记录历史发展[7]。由此形成了极具加拿大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包括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两部分,这在LAC《评估和收购政策框架》等政策文本中也有具体体现。
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有着不同的档案封闭期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共档案的移交期限为30年,但是法院档案、兵役档案等特定类别的档案有其特殊规定,移交年限或受控利用期限从20年至50年不等。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私人档案的封闭期相对较长,存在两个开放条件:一是自文件形成之日起100年之后,二是当事人死后20或30年。对此,不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差异,既存在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情况,也存在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开放的情况。
(五)对于個人信息的严加保护
一方面,通过豁免条款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和《隐私权法》都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受档案封闭期约束的情形,以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例如,《信息获取法》第19节第1条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应拒绝披露根据本部要求的任何包含个人信息的记录”。
另一方面,通过超长封闭期限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新不伦瑞克省档案馆法》规定个人信息只能在当事人出生100年以后提供查询,如果不确定出生日期,则由省档案馆长来确定公开期限;《魁北克省档案馆法》明确规定封闭期限为文件形成之日起100年或当事人死亡之日起30年。上述做法旨在尽可能确保公布档案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已过影响时效,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注数字信息资源的开放获取
传统语境下的档案封闭期更多是针对纸质档案而言的,但是在加拿大致力于数字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档案机构已经开始关注具有持久价值的未出版数字信息资源(IREV)的移交与开放问题。《从加拿大政府机构向加拿大图书档案馆转移持久价值的未出版信息资源的程序》(Procedures for the Transfer of Unpublished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 Enduring Value from Government of Canada Institutions to 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于2014年6月生效,旨在引导加拿大政府机构将所有已达到保留期限,并且可以处置的、媒体或格式的、未发布的IREV转移到LAC。这些IREV在经过包装、标注等加工处理之后,即可面向公众及时发布,顺应了加拿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的潮流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