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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生作为高等学校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亟待要求自身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要求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文在综述学生权利的基础之上,寻求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实现,尊重学生权利,防止其受侵害。
关键词 学生权利 本源 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G40- 01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
“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
(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该依法成立的学校按照规定登记、注册,获得学籍,才能成为该高等学校学生的资格,就与该高等学校构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时候,学生不仅仅是一名公民和一名受教育者,他同时还是该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享有在该高等学校就学所享有的权利,也同时受到该高等学校的管理和约束。
二、高校学生权利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而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校是一个传承社会文明、传播学术文化、培养各种专门人才想对独立的机构,因此,法律应赋予高校一定权力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以约束相对人的行为,保障高校能够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健康运行。总的来说,各高校自主设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遵循国家法律和教育原则的,但是一旦出现校规违背法律要求或者与大多数学生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就可能出现学校执行规定之时侵犯学生权益导致纠纷出现。同样,由于社会的发展,导致部分内容校规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无从指导,学校在没有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处分,也是造成侵犯学生权益的原因之一。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但是现实中,始终存在高校处罚过当,学生上诉法院的例子。2009年6月,浙江某高校研究生杨某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雇佣他人替考,被学校当场查获。随后依据该校《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杨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该学生的确违反了学校相应的考试规定,但应视情节给予原告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接开除学籍是对在校学生最为严厉、伤害最大的一种处分,是否妥当,值得深思。可见,高校自主管理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完善明晰,还需要正当程序作为其合理实施的保障。
无论是学校行使职权制定自治性文件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还是学校惩戒权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都表明很多时候学校实际上是在一个合理合法的权限内作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导致学生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救济体制:
(一)构建校园内部自主救济体制。
当高校的行为可能侵犯学生权利而产生纠纷时,作为冲突的双方理应就纠纷先进行交涉,力图自主解决。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即容易激化学校与学生的矛盾,也可能使学校丧失一次内部纠错的机会,于是,构建校园内部的自主救济体制即成为必要。首先,要完善校园申诉制度。笔者发现,我国众多高校都没有制定具体的学生申诉制度,也没有相关接受、处理申诉的校园部门,往往由年级辅导员或者学校政教处、学生处兼理学生申诉和处理学校和学生纠纷的事务,这样既不利于实现权利救济的效率,也不利于完善校园体制。学校有必要制定具体的学生申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部门处理申诉事务;其次,发挥学生组织、学生团体的作用,各高校的学生会、学委会都应该起到代表学生利益与学校交流的作用,学生也可以自主建立学生权益委员会,一旦出现高校侵权现象或者高校某些规定的不适当,这些学生团体即可搜集广大学生的民意,给学校提供可参考的处理建议,实现学生与高校的内部调解。这也是高校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一种有利形式。
(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救济体制。
通过校园内部自主救济解决不了的冲突,学生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进行申诉。目前,我国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而确立的,而上级教育部门又能直接约束高校作出的行为,因此,寻求行政救济成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最主要的一种途径。但是笔者认为,有两点制约了行政部门主导的权利救济:第一,行政申诉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实际中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应该在立法上将行政申述规范化、具体化;第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校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往往会顾全高校和行政单位的权威,而做出与高校处分一致的裁决,使得行政申诉成为一种形式,这就需要行政申诉监督的加强。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行政复议方面,希冀教育立法的完善能够调整这方面的缺失。
(三)完善司法介入的救济体制。
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未明确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自从1998年田永诉北科大拒颁毕业证案始,高校可以依授权的行政主体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介入也产生了些许异议:第一,司法介入是否影响到高校自主管理学校。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应该以程序审查为重心,不应涉及到高校关于学术、教学、人才培养等实体问题上。第二,司法如何保障其介入行为的合理限度。这方面的异议是值得思索的,应该在原有的监督体制下,更多的咨询并考虑教育法专家对司法介入的建议。另外,除了司法审查的刚性行为外,还应重视建立高校纠纷案例数据库发挥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日益增多,大多数采取了诉讼的途径解决争端,案例数据库的建立,既有助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能够指导高校与学生在诉诸诉讼之前实现调解。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四)期盼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实现学生权利救济。
在追求法治社会的今天,高校管理的理念应该是程序治校和法治治校,这就需要上位法制度上的支持。我国教育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教育法制不断成熟、教育行政也逐渐走上法治轨道、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律监督等各方面也日趋成熟,但是面对蓬勃发展的社会和日益复杂的教育环境,高等教育立法始终相当滞后、规定过于宽泛。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始终没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该条规定进行进一步具体的阐明,导致各高校在依法制定章程和相关制度时也只是照搬该条文,等到出现争议纠纷之时则无具体依据可循。
现阶段实现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应根据已制定的法律,将诸多原则性的法律条文配套具体规定,指导高校的自主管理;另一方面,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争议解决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学生权利规范的诸多空白,力求在教育法体系的完善,从上位立法的角度实现学生权利的救济。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是实现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人才。在当今强调人权的时代,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教育者,都应当正视高校学生的权利问题,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注:本文为浙江工业大学第十二届“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点培育项目《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的成果论文之一;2011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的成果论文之一。
(作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312.
[2]仲建维.学生权利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3.
[3]张文显.法理学.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3.
[4]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
[5]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20,229.
[6]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62.
[7]王亚芳.论学校管教权.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年7.149.
[8]冯惠敏 黄明东.建立大学生与高校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刍议.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6).
[9]劳凯声 覃壮才 郭志成.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五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161.
关键词 学生权利 本源 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G40- 01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
“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
(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该依法成立的学校按照规定登记、注册,获得学籍,才能成为该高等学校学生的资格,就与该高等学校构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时候,学生不仅仅是一名公民和一名受教育者,他同时还是该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享有在该高等学校就学所享有的权利,也同时受到该高等学校的管理和约束。
二、高校学生权利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而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校是一个传承社会文明、传播学术文化、培养各种专门人才想对独立的机构,因此,法律应赋予高校一定权力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以约束相对人的行为,保障高校能够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健康运行。总的来说,各高校自主设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遵循国家法律和教育原则的,但是一旦出现校规违背法律要求或者与大多数学生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就可能出现学校执行规定之时侵犯学生权益导致纠纷出现。同样,由于社会的发展,导致部分内容校规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无从指导,学校在没有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处分,也是造成侵犯学生权益的原因之一。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但是现实中,始终存在高校处罚过当,学生上诉法院的例子。2009年6月,浙江某高校研究生杨某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雇佣他人替考,被学校当场查获。随后依据该校《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杨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该学生的确违反了学校相应的考试规定,但应视情节给予原告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接开除学籍是对在校学生最为严厉、伤害最大的一种处分,是否妥当,值得深思。可见,高校自主管理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完善明晰,还需要正当程序作为其合理实施的保障。
无论是学校行使职权制定自治性文件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还是学校惩戒权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都表明很多时候学校实际上是在一个合理合法的权限内作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导致学生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的救济体制:
(一)构建校园内部自主救济体制。
当高校的行为可能侵犯学生权利而产生纠纷时,作为冲突的双方理应就纠纷先进行交涉,力图自主解决。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即容易激化学校与学生的矛盾,也可能使学校丧失一次内部纠错的机会,于是,构建校园内部的自主救济体制即成为必要。首先,要完善校园申诉制度。笔者发现,我国众多高校都没有制定具体的学生申诉制度,也没有相关接受、处理申诉的校园部门,往往由年级辅导员或者学校政教处、学生处兼理学生申诉和处理学校和学生纠纷的事务,这样既不利于实现权利救济的效率,也不利于完善校园体制。学校有必要制定具体的学生申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部门处理申诉事务;其次,发挥学生组织、学生团体的作用,各高校的学生会、学委会都应该起到代表学生利益与学校交流的作用,学生也可以自主建立学生权益委员会,一旦出现高校侵权现象或者高校某些规定的不适当,这些学生团体即可搜集广大学生的民意,给学校提供可参考的处理建议,实现学生与高校的内部调解。这也是高校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一种有利形式。
(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救济体制。
通过校园内部自主救济解决不了的冲突,学生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进行申诉。目前,我国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而确立的,而上级教育部门又能直接约束高校作出的行为,因此,寻求行政救济成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最主要的一种途径。但是笔者认为,有两点制约了行政部门主导的权利救济:第一,行政申诉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实际中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应该在立法上将行政申述规范化、具体化;第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校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往往会顾全高校和行政单位的权威,而做出与高校处分一致的裁决,使得行政申诉成为一种形式,这就需要行政申诉监督的加强。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行政复议方面,希冀教育立法的完善能够调整这方面的缺失。
(三)完善司法介入的救济体制。
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未明确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自从1998年田永诉北科大拒颁毕业证案始,高校可以依授权的行政主体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介入也产生了些许异议:第一,司法介入是否影响到高校自主管理学校。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应该以程序审查为重心,不应涉及到高校关于学术、教学、人才培养等实体问题上。第二,司法如何保障其介入行为的合理限度。这方面的异议是值得思索的,应该在原有的监督体制下,更多的咨询并考虑教育法专家对司法介入的建议。另外,除了司法审查的刚性行为外,还应重视建立高校纠纷案例数据库发挥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日益增多,大多数采取了诉讼的途径解决争端,案例数据库的建立,既有助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能够指导高校与学生在诉诸诉讼之前实现调解。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四)期盼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实现学生权利救济。
在追求法治社会的今天,高校管理的理念应该是程序治校和法治治校,这就需要上位法制度上的支持。我国教育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教育法制不断成熟、教育行政也逐渐走上法治轨道、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律监督等各方面也日趋成熟,但是面对蓬勃发展的社会和日益复杂的教育环境,高等教育立法始终相当滞后、规定过于宽泛。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始终没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该条规定进行进一步具体的阐明,导致各高校在依法制定章程和相关制度时也只是照搬该条文,等到出现争议纠纷之时则无具体依据可循。
现阶段实现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应根据已制定的法律,将诸多原则性的法律条文配套具体规定,指导高校的自主管理;另一方面,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争议解决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学生权利规范的诸多空白,力求在教育法体系的完善,从上位立法的角度实现学生权利的救济。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是实现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人才。在当今强调人权的时代,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教育者,都应当正视高校学生的权利问题,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注:本文为浙江工业大学第十二届“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点培育项目《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的成果论文之一;2011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研究》的成果论文之一。
(作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312.
[2]仲建维.学生权利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3.
[3]张文显.法理学.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3.
[4]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
[5]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20,229.
[6]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62.
[7]王亚芳.论学校管教权.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年7.149.
[8]冯惠敏 黄明东.建立大学生与高校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刍议.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6).
[9]劳凯声 覃壮才 郭志成.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五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2002(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