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院对微信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创博亚太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理由上,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适用商标法“不当影响”条款的做法,以商标法显著性条款为判决主要依据.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及两审法院判决内容,笔者拟从 《商标法》 不良影响条款能否构成创博亚太商标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微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个方面作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