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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宽严相济尽管主要是体现在刑罚上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定罪和权利保障上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比如对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应做不诉处理,既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也体现了疑罪从宽的精神。同样,我们强调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宽严相济原则的应有之意。所谓“宽”应该首先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然后是在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上体现宽缓、慎罚,如果连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都不能保障,拿什么体现宽严相济呢?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