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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保险不仅是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也是保险行业特有的一种融资方式。本文从资本结构的财务视角重新审视再保险行为,试图搭建再保险融资的基本财务理论框架,在分析再保险融资特点与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对如何做好再保险融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资本结构;再保险行为;融资;财务杠杆;再保险成本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于应对经营风险而普遍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再保险通常采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收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发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根据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并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当该风险导致实际损失时,再保险人必须分担其约定承保部分的损失。由此可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即保险的保险(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对再保险行为的讨论,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更多是从保险经营技术角度展开,而从财务管理角度,特别是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方面来论述相对较少。原保险人通过购买再保险,不仅对相应的保单获取成本进行了弥补,而且拥有了在损失赔偿时从再保险公司获取资金的一种或有权益。这种或有权益,与保险公司自有权益以及负债资金具有同样的功能,即都能增加企业的抗风险和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这种特有的融资模式是基于保险业的稳定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重要性。本文将依据资本结构理论,对再保险行为的融资机制加以分析。
一、再保险融资的分类
按照通常的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其中比例再保险又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包括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中,无论赔付金额大小,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而非比例再保险依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各自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合同超出正常金额的赔款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责任,它能够降低重大保险风险对原保险公司的冲击,再保险融资的针对性较强。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与原保险费率没有关系,由于设置有起赔线,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通常费率较低。考虑融资成本以及融资效用,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能更好地发挥融资效应,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采用这种再保险机制,既能留存更多的保费,又能控制较大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选择再保险融资方式时,往往根据险种的特点进行选择。对赔付金额不大且发生稳定的险种,通常采用比例再保险,而对那些赔付金额大但发生概率低的风险则更多采用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融资的特点
作为保险公司特有的融资机制,再保险融资与传统资金筹集的方式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再保险融资成本发生在前,资金到位在后。融资成本发生是刚性的,而资金到位与否是或有的。其次,融入资本的到位时间与经营紧密相连,原保险人赔付在前,再保险人资金到位在后,使用上具有专有性,全部用于弥补原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赔付支出,资金不会有闲置的情况发生。此外,再保险作为一种或有权益,不是保险企业的对外负债,也不是股东资本投入,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也不会增加公司股本和稀释控制权。另外,在支付融资成本的同时,由再保险人摊回的费用可能会高于原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保单获取成本,从而使得再保险实际融资成本较低。最后,再保险融资也存在适度的问题。再保险运用程度过大,分出保费占比会提高,相应的保险利润也会更多地被转移出去,再保险成本会增加。因此,再保险融资应该与其他传统融资机制一并运用,成为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再保险融资的优越性
再保险成为保险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渠道,丰富了保险公司传统的资本结构模式。再保险的效用既不同于传统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负债或其他负债,更不同于次级债和可转债等融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属于保险公司融通资金的新渠道和新方式,所带来的资本可被称作为或有资本。或有性决定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利用这种融资模式,保险企业既能降低负债比例过大带来的破产与代理成本,也能避免所有者权益融资带来的分红和控制权稀释等压力,再保险成本还能起到抵税的功效,所以它是对传统资本结构的丰富和优化。
再保险降低了监管部门和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资本规模的要求,能提高股东收益率,增强盈利的稳定性,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根据统计上的大数定律,原保险人对于将来发生损失的概率可以做出大致的估计,但估计的概率有可能发生重大偏差,且损失在各年的分布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前者被称为承保风险,后者被称为时机风险。为确保经营稳定,保险公司必须安排足够的权益资本金和负债准备金。利用再保险转移风险和稳定经营的作用,保险企业通常将办理再保险作为同等重要的风险应对措施。在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模式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监管部门以及评级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监管与评级时会重点考察公司再保险安排条件,如果再保险减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和时机风险,相应的资本规模以及负债准备金的要求就会降低。资本占用金额小,资金运用范围宽松,都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
再保险能够节约社会权益资本总量,起到财务杠杆作用。通过再保险,风险从原保险人转移到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将按照再保险合同分担原保险合同下相应的保险责任。再保险改变了风险责任的分布,再保险人会承受相应的责任。相应的,再保险公司需要拥有一定的权益资本以承担从原保险人转移过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公司需要拥有的权益资本会小于原保险人因再保险而减少的权益资本数量,因为再保险人通过接受更大范围的同质风险将各种原保险风险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分散。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在全社会承保风险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总量得到了节约,再保险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关键词:资本结构;再保险行为;融资;财务杠杆;再保险成本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于应对经营风险而普遍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再保险通常采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加以确立。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收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发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根据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并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当该风险导致实际损失时,再保险人必须分担其约定承保部分的损失。由此可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即保险的保险(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对再保险行为的讨论,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更多是从保险经营技术角度展开,而从财务管理角度,特别是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方面来论述相对较少。原保险人通过购买再保险,不仅对相应的保单获取成本进行了弥补,而且拥有了在损失赔偿时从再保险公司获取资金的一种或有权益。这种或有权益,与保险公司自有权益以及负债资金具有同样的功能,即都能增加企业的抗风险和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这种特有的融资模式是基于保险业的稳定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重要性。本文将依据资本结构理论,对再保险行为的融资机制加以分析。
一、再保险融资的分类
按照通常的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其中比例再保险又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包括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中,无论赔付金额大小,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而非比例再保险依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各自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合同超出正常金额的赔款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责任,它能够降低重大保险风险对原保险公司的冲击,再保险融资的针对性较强。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与原保险费率没有关系,由于设置有起赔线,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通常费率较低。考虑融资成本以及融资效用,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能更好地发挥融资效应,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采用这种再保险机制,既能留存更多的保费,又能控制较大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选择再保险融资方式时,往往根据险种的特点进行选择。对赔付金额不大且发生稳定的险种,通常采用比例再保险,而对那些赔付金额大但发生概率低的风险则更多采用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融资的特点
作为保险公司特有的融资机制,再保险融资与传统资金筹集的方式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再保险融资成本发生在前,资金到位在后。融资成本发生是刚性的,而资金到位与否是或有的。其次,融入资本的到位时间与经营紧密相连,原保险人赔付在前,再保险人资金到位在后,使用上具有专有性,全部用于弥补原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赔付支出,资金不会有闲置的情况发生。此外,再保险作为一种或有权益,不是保险企业的对外负债,也不是股东资本投入,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也不会增加公司股本和稀释控制权。另外,在支付融资成本的同时,由再保险人摊回的费用可能会高于原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保单获取成本,从而使得再保险实际融资成本较低。最后,再保险融资也存在适度的问题。再保险运用程度过大,分出保费占比会提高,相应的保险利润也会更多地被转移出去,再保险成本会增加。因此,再保险融资应该与其他传统融资机制一并运用,成为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再保险融资的优越性
再保险成为保险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渠道,丰富了保险公司传统的资本结构模式。再保险的效用既不同于传统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负债或其他负债,更不同于次级债和可转债等融资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属于保险公司融通资金的新渠道和新方式,所带来的资本可被称作为或有资本。或有性决定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利用这种融资模式,保险企业既能降低负债比例过大带来的破产与代理成本,也能避免所有者权益融资带来的分红和控制权稀释等压力,再保险成本还能起到抵税的功效,所以它是对传统资本结构的丰富和优化。
再保险降低了监管部门和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资本规模的要求,能提高股东收益率,增强盈利的稳定性,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根据统计上的大数定律,原保险人对于将来发生损失的概率可以做出大致的估计,但估计的概率有可能发生重大偏差,且损失在各年的分布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前者被称为承保风险,后者被称为时机风险。为确保经营稳定,保险公司必须安排足够的权益资本金和负债准备金。利用再保险转移风险和稳定经营的作用,保险企业通常将办理再保险作为同等重要的风险应对措施。在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模式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监管部门以及评级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监管与评级时会重点考察公司再保险安排条件,如果再保险减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和时机风险,相应的资本规模以及负债准备金的要求就会降低。资本占用金额小,资金运用范围宽松,都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
再保险能够节约社会权益资本总量,起到财务杠杆作用。通过再保险,风险从原保险人转移到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将按照再保险合同分担原保险合同下相应的保险责任。再保险改变了风险责任的分布,再保险人会承受相应的责任。相应的,再保险公司需要拥有一定的权益资本以承担从原保险人转移过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公司需要拥有的权益资本会小于原保险人因再保险而减少的权益资本数量,因为再保险人通过接受更大范围的同质风险将各种原保险风险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分散。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在全社会承保风险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权益资本总量得到了节约,再保险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