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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报复”,在英美法系中最先予以应用。但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审及再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法官“报复”。这一现象是在逃避“上诉不加刑”“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也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侵犯。故法官“报复”应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予以制度上的规制,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凸显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进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由工具主义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的转变,尤其是向多元价值观的转变以此真正地维护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