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基础,是十分困难的,能够轻易被分门别类的,是调整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是调整前的社会关系。不同部门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价值体系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仅可行,而且可以发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间的互动性,重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