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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3年7月购进材料一批,取得供货方增值税发票一份,票面注明价款21300元,增值税额3621元对存货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在账务处理时,先后将支付的价款及增值税额记入当期产品成本,并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货票是供货方虚开(已转税务稽查局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