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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法是传统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标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它作为一种文化仍然普遍存在,在一些地区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那么,民间法的特点、作用是如何的?应当怎样使用民间法?引起了法学研究的重视。本文认为应当脱离单纯的法制浪漫主义情结,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中探寻法律秩序的本土资源,从而拓宽对民间法的认识。
关键词民间法 国家制定法 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77-01
近年来,许多学者深入到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民间习惯进行调查和研究,认识到民间法对于维持乡村、民族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提升民间法的地位,可谓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民间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是指在民间社会中自发生成的,得到人们严格奉守的行为规范。它又被称为不成文法、固有法、习惯等。它是一种“活的法”“人们心中的法”“行为中的法”。
(二)民间法的特征
1.成文法少、不成文法多
民间习惯都是在村民的头脑意识下形成的,大都是村民共同认可、同意后产生“效力”的,大部分都是不成文的。
2.民族性、区域性
不同的农村地区或者说各个民族因其生活环境的不同,社会发育的不同,表现出很大的民族性和区域差别性。
3.稳定性、价值性
民间法是人们长期生产生活的总结积累和经验的提炼,无论是在成员的心中还是在外部的环境中都是非常稳定的。
二、民间法的作用
(一)有利于纠纷彻底的解决和处理结果的执行
一个纠纷不管是通过法律解决还是习惯解决,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解决此纠纷。而法律通常只能暂时的掩盖问题却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而民间习惯因其得到了当事人内心的认可,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是乐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来自全体成员的压力和谴责,也使得违反者不得不去做,使不会遭到他人反面的评价。
(二)民间法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
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然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偏远地区十分偏远分散,所以各地就会根据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自主维护当地的秩序,同时对违反者以制裁和处罚。因为这里有村民们共同默认和遵守的民间信仰和道德规范在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使这些地区社会秩序井然。
(三)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一直不太好,而在护林防火、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农村的习惯法规定详细,实施有力,社会的效果比国家法更好。例如,土家族民间法中有封山育林公约、保护水井公约。
(四)民间法中的良好精神与观念
民间法中存在平等观念、生产生活互帮互助、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等优良传统。例如,一些地区以“孝敬老人”为至上观念,所以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养老问题,而是由子女承担的,并且子女从内心接受这样的观念。
三、民间法的具体应用
(一)促进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直以来,民间法都被认为是与制定法相对立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制定法的普适性、原则性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重大领域有着根本性的规范意义。当然制定法是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面面俱到的,这时就需要民间习惯来进行补充。同时,制定法也可以对民间习惯中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予以改变。
(二)加快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普法教育,增强现代法律意识
面对民间习惯,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最终在于农村、少数民族的经济跟不上。政府应加大农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就是中国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強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文化教育,使他们能够逐步地接受国家法,并且将国家法内化在心中。
(三)充分吸纳民间法中的合理部分
最高院副院长曹建明曾说:“一些法院将民间的善良风俗引入裁判过程,这是对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应用的积极探索,是对提高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尝试。”我们应该通过适用善良的民俗习惯弥补法律中出现的空白和不足。可见,即使在城市中,一些习惯、情理、道德也应被合理的利用。
(四)深入农村,发现新习惯,发展新习惯
习惯在一个地区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是推进延伸,习惯是会变化、变异的。如果我们不走进农村,就认识不到新的实际,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所以开展新的民事习惯调查非常必要。它将为我们的民事立法提供大量的立法原料,而且将为立法者和法学家在分析设计制定法的运作和效果时提供一个基本的背景。
总之,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农民的民间观念,民间情感和某些民间法效力的存在,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适应社会发展内在运行规律,促进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中国社会科学.2000(3).
[3]高其才.中国的习惯初探.政治与法律.1993.
[4]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山东大学学报.2006(1).
[5]李可.论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山东大学学报.2005(6).
[6]纪建文.微服私访: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官方民间法.山东大学学报.2005(2).
[7]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
关键词民间法 国家制定法 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77-01
近年来,许多学者深入到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民间习惯进行调查和研究,认识到民间法对于维持乡村、民族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提升民间法的地位,可谓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民间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是指在民间社会中自发生成的,得到人们严格奉守的行为规范。它又被称为不成文法、固有法、习惯等。它是一种“活的法”“人们心中的法”“行为中的法”。
(二)民间法的特征
1.成文法少、不成文法多
民间习惯都是在村民的头脑意识下形成的,大都是村民共同认可、同意后产生“效力”的,大部分都是不成文的。
2.民族性、区域性
不同的农村地区或者说各个民族因其生活环境的不同,社会发育的不同,表现出很大的民族性和区域差别性。
3.稳定性、价值性
民间法是人们长期生产生活的总结积累和经验的提炼,无论是在成员的心中还是在外部的环境中都是非常稳定的。
二、民间法的作用
(一)有利于纠纷彻底的解决和处理结果的执行
一个纠纷不管是通过法律解决还是习惯解决,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解决此纠纷。而法律通常只能暂时的掩盖问题却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而民间习惯因其得到了当事人内心的认可,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是乐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来自全体成员的压力和谴责,也使得违反者不得不去做,使不会遭到他人反面的评价。
(二)民间法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
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然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或偏远地区十分偏远分散,所以各地就会根据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自主维护当地的秩序,同时对违反者以制裁和处罚。因为这里有村民们共同默认和遵守的民间信仰和道德规范在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使这些地区社会秩序井然。
(三)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一直不太好,而在护林防火、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农村的习惯法规定详细,实施有力,社会的效果比国家法更好。例如,土家族民间法中有封山育林公约、保护水井公约。
(四)民间法中的良好精神与观念
民间法中存在平等观念、生产生活互帮互助、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等优良传统。例如,一些地区以“孝敬老人”为至上观念,所以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养老问题,而是由子女承担的,并且子女从内心接受这样的观念。
三、民间法的具体应用
(一)促进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直以来,民间法都被认为是与制定法相对立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制定法的普适性、原则性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重大领域有着根本性的规范意义。当然制定法是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面面俱到的,这时就需要民间习惯来进行补充。同时,制定法也可以对民间习惯中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予以改变。
(二)加快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普法教育,增强现代法律意识
面对民间习惯,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最终在于农村、少数民族的经济跟不上。政府应加大农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就是中国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強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文化教育,使他们能够逐步地接受国家法,并且将国家法内化在心中。
(三)充分吸纳民间法中的合理部分
最高院副院长曹建明曾说:“一些法院将民间的善良风俗引入裁判过程,这是对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应用的积极探索,是对提高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尝试。”我们应该通过适用善良的民俗习惯弥补法律中出现的空白和不足。可见,即使在城市中,一些习惯、情理、道德也应被合理的利用。
(四)深入农村,发现新习惯,发展新习惯
习惯在一个地区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是推进延伸,习惯是会变化、变异的。如果我们不走进农村,就认识不到新的实际,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所以开展新的民事习惯调查非常必要。它将为我们的民事立法提供大量的立法原料,而且将为立法者和法学家在分析设计制定法的运作和效果时提供一个基本的背景。
总之,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农民的民间观念,民间情感和某些民间法效力的存在,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适应社会发展内在运行规律,促进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中国社会科学.2000(3).
[3]高其才.中国的习惯初探.政治与法律.1993.
[4]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山东大学学报.2006(1).
[5]李可.论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山东大学学报.2005(6).
[6]纪建文.微服私访: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官方民间法.山东大学学报.2005(2).
[7]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