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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是首先明确立法目的,而后在目的的指引下确定自己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规制范围.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的根本目的,这决定我国在垄断对象判断上,应以'行为主义'作为主要标准,以'结构主义'作为辅助标准.行政性垄断和反垄断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应当将治理行政性垄断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