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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持有型犯罪在西方国家立法中早已确立,1975年修改的《法国刑法典》第278条之规定:'乞丐、游民持有价额超过一法郎之物品而不能证实其来源者',是近代刑法最早使用'持有'概念规定犯罪的立法例。其后,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相继设立了持有型犯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707条'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人被发现持有伪造变造的钥匙,撬门入室的工具,不能说明其用途',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持有伪造文据罪',英国1968年《火器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