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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条指出:“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遵守上述法规,是所有汉语文出版物编辑部门理应享有的权利和无可逃避的义务。对此,汉语文出版物编辑部门及广大编辑人员的认识是统一的。
翻检近年来的汉语文出版物,我们会发现,在“使用规范汉字”方面,有两个问题不仅未能解决。而且已经对编辑工作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困扰。
第一个困扰是某些“异形词”用字和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用字的规范问题。
例如,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恢复了“像”字的使用之后,在诸如“想象”“象形”等常用词中,“象”“像”二字的使用便出现了一种游移不定,令人无所适从的态势。
众所周知,词典一向是判断用字是否规范的权威依据。如今,词典收词也模棱两可,让使用者无所适从。
《现代汉语词典》旧版本仅收“想象”一形;1998年修订本则兼收“想象”“想像”二形,且以“想像”为主条:[想像]xiangxiang①心理学上指在知觉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心理过程。②对于不在眼前的事物想出它的具体形象;设想:不难~Ⅰ~不出。Ⅱ也作想象。
2005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仍兼收“想象”“想像”二形,但二者的主副关系却发生了颠覆式逆转,“想像”降为副条,而“想象”则上升为主条。
[想象]xiangxiang①(名)心理学上指在知觉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心理过程。②(动)对于不在眼前的事物想出它的具体形象;设想:不难~Ⅰ~不出。Ⅱ也作想像。
语文教材也是判断用字是否规范的权威依据,按理说应该有一个统一用字标准。可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推广使用的《语文》“试验修订本”第一、二、三册使用“想象”,而第四、五、六册则统统使用“想像”。
“象”“像”二字的意义在字典上虽有明显区隔,但二字在作为构词要素时,其意义有时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开。比如《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像生”一词的释语之一为“仿天然产品制成的工艺品”,而根据这一释语,“像生”似乎也可以写作“象生”,因为“象”字即有“仿效”的义项。这种被词典收入的词,用字上还有据可依,而许多未被词典收入的词,到底该用哪个字才合乎规范,便不好讲了。
另外,在某些特定语境下,要把“象”“像”二字的意义清晰地加以区隔,也同样绝非易事。比如作为“六书”之一的“象形”一词,因被词典收录,所以人们可以肯定该词的规范用字为“象”,而不可写作“像”;但在讲到某个象形字“象……之形”时,究竟该用“象”字还是该用“像”字?若把“象……之形”理解为“摹写……之形”,则规范用字应写作“象”;而若把“象……之形”理解为“比照……制成的形象”,则规范用字应写作“像”。这样一来,就又因“象”“像”二字的意义难以清晰区隔而乱了章法。比如,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当代中国文字学》一书,使用的是“像”字:第三、第四个字形像人以两手张网奔跑罗鸟之状,……第五个字形像用网捕获野猪;第六、第七两个字像以网捕兔。第八个字中的……像老虎形;第九个字中的……像虎头形。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汉字文字学》一书则使用“象”字:《说文》将“母”字解析为“从女,象怀子形。一日象乳形。”从释语看,许慎对“母”字的结构应属象形还是属指事,似乎有些拿不准。其实“母”字不必再以“从女”云云解析,径言“象形,象袒露乳房的女形”就是了。
然而,语文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汉字学》,竟是“像”“象”二字混用:“人”像侧立的人形;“女”像端坐的女子之形;“子”象初生的幼儿之形;“又”象右手形;……“壶”象酒壶之形;“缶”象盛酒浆的瓦器之形。㈣在这段各句句式、语法关系相同的文字中,其前两处用字为“像……之形”,而后面68处的用字却统统变成了“象……之形”。
类似的困扰,还可以举出一些,如“唯一”和“惟一”这对异形词的使用,多年来也总是反复无定。
《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只收“惟一”,而2005年第5版却又将“唯一”收为主条,“惟一”降为副条。根据首选主条原则,汉语文出版物应以使用“唯一”为规范,但近年来出版物中该词的用字,实际上却又往往因作者、编辑的习惯不同而各有不同。另外,“其它”和“其他”、“作出(贡献)”和“做出(贡献)”等异形词用字,在近年来的出版物中,也常有二形并见的情况。
第二个困扰是引文中某些已不再使用的“通用字”使用规范问题。
众所周知,凡引号内的引文,其文字乃至标点,均需同原著一致,这是编辑在核对稿件引文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当引文中使用的某些“通用字”,与时下的用字规范存在冲突时,究竟该如何处理?比如,下面是鲁迅和聂绀弩作品中的两段文字——
漫骂固然冤屈了许多好人,但含含胡胡的扑灭“漫骂”,却包庇了一切坏种。
毛泽东,我们的旗帜,东方的列宁、史太林,读书人的孔子,农民的及时雨,老太婆的观世音,孤儿的慈母,绝嗣者的爱儿,罪犯的赦书,逃亡者的通行证,教徒们的释迦牟尼、耶稣、漠罕默德,地主、买办、四大家族、洋大人的活无常,旧世界的掘墓人和送葬人,新世界的创造者、领路人!
在引用这些文字时,我们对“含含胡胡”(时下规范用字为“含含糊糊”)、“史太林”(时下规范用字为“斯大林”)、“漠罕默德”(时下规范用字为“穆罕默德”)这样的文字该如何处理?是保持引文用字原貌以恪守引文必须忠实于原作的原则呢,还是修改引文中的过时“通用字”以遵守“使用规范汉字”的法令呢?很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横亘在编辑面前的一道“两难”式沟坎。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推广使用的《语文》“试验修订本”第五册,选用了吴组缃的文章《我国古代小说的发展及其规律》,文中的两处“想象”,原文发表时即写为“想象”(见《文史知识》1992年第1期),旧教材亦作“想象”,但在“试验修订本”中,该词的用字却被悄悄地改成了“想像”。
这是否意味着在引文中我们应当按时下的“规范”径改引文用字呢?情况似乎又并非如此。一方面,我们找不到任何明确支持这一方式的权威性规定;另一方面,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上,广大编辑工作者的认同还远未形成(曾有人撰文谈到鲁迅的文章《为了忘却的记念》和《记念刘和珍君》时,将 “记念”径改为“纪念”,文章一发表便招来一片嘘声)。在这种“公理”“婆理”相互对峙的背景下,这一困扰该如何摆脱,就只好任由编辑自己去斟酌了。
比如,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殷周文字声类研究》一书,其注释(17)、注释(20)和注释(96)标注参考文献为“罗振玉《殷虚书契前编》”,注释(25)标注参考文献为“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显然,在使用“虚”还是“墟”字的选择上,该书的作者和编辑所坚持的,是引文与原文献名相一致的原则。商务印书馆2007年出版的《上古汉语同源词意义系统研究》一书所附《主要参考文献》,也按此原则,照搬了唐兰的原书名用字“《殷虚文字记》”;”就是唐兰所著的这同一本书,在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古汉字同源分化研究》一书末尾《主要参考书目》中,其书名却被改成了“《殷墟文字记》”。令人进退失据的是,这些出版物在对“虚”“墟”二字的取舍上,两种选择似乎都讲得出一番硬道理,但却似乎又都难以完全摆脱“破坏规矩”之嫌。
针对以上这令人困惑的问题。长期以来,许多编辑、教师和语言文字工作者在私下和公开的场合,展开过多种形式的讨论和争辩,但时至今日,人们的看法仍然莫衷一是,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
有关的讨论,当然可以而且应当继续下去、深入下去,但为了维护“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这一法律条文的权威,为了解除“无所适从”给广大编辑带来的工作困扰,我们建议,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尽快制订两种规范用字的暂行规定。
一是制订某些“异形词”和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用字规范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所有可能对编辑工作形成困扰的“异形词”尽量列全,并以构词用字的本义及字义的演变、构词的理据和现实文字使用中的词频统计为据,经缜密科学的综合研究,对哪些“异形词”在哪些地方只能使用其中哪一种,在哪些地方可任意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据可依;同时将令多数人感到困惑的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尽量列举出来,并通过详细的说明和实例,对作为某词构词要素或在某特定语境下使用时,某字只能使用哪个字而不能使用哪个字,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据可依。
二是制订引文中某些已不再使用的“通用字”用字规范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应兼顾忠实于原作和遵守用字规范这两条原则,列举二者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并明确规定统一的解决方法(如保持引文用字原貌但须加注指出其过时的“通用字”及其如今的规范用字,或将引文中过时的“通用字”径改为如今的规范用字但须加注指出引文用字原貌等等),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统一的章法可循。
遵守上述法规,是所有汉语文出版物编辑部门理应享有的权利和无可逃避的义务。对此,汉语文出版物编辑部门及广大编辑人员的认识是统一的。
翻检近年来的汉语文出版物,我们会发现,在“使用规范汉字”方面,有两个问题不仅未能解决。而且已经对编辑工作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困扰。
第一个困扰是某些“异形词”用字和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用字的规范问题。
例如,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恢复了“像”字的使用之后,在诸如“想象”“象形”等常用词中,“象”“像”二字的使用便出现了一种游移不定,令人无所适从的态势。
众所周知,词典一向是判断用字是否规范的权威依据。如今,词典收词也模棱两可,让使用者无所适从。
《现代汉语词典》旧版本仅收“想象”一形;1998年修订本则兼收“想象”“想像”二形,且以“想像”为主条:[想像]xiangxiang①心理学上指在知觉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心理过程。②对于不在眼前的事物想出它的具体形象;设想:不难~Ⅰ~不出。Ⅱ也作想象。
2005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仍兼收“想象”“想像”二形,但二者的主副关系却发生了颠覆式逆转,“想像”降为副条,而“想象”则上升为主条。
[想象]xiangxiang①(名)心理学上指在知觉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心理过程。②(动)对于不在眼前的事物想出它的具体形象;设想:不难~Ⅰ~不出。Ⅱ也作想像。
语文教材也是判断用字是否规范的权威依据,按理说应该有一个统一用字标准。可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推广使用的《语文》“试验修订本”第一、二、三册使用“想象”,而第四、五、六册则统统使用“想像”。
“象”“像”二字的意义在字典上虽有明显区隔,但二字在作为构词要素时,其意义有时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开。比如《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像生”一词的释语之一为“仿天然产品制成的工艺品”,而根据这一释语,“像生”似乎也可以写作“象生”,因为“象”字即有“仿效”的义项。这种被词典收入的词,用字上还有据可依,而许多未被词典收入的词,到底该用哪个字才合乎规范,便不好讲了。
另外,在某些特定语境下,要把“象”“像”二字的意义清晰地加以区隔,也同样绝非易事。比如作为“六书”之一的“象形”一词,因被词典收录,所以人们可以肯定该词的规范用字为“象”,而不可写作“像”;但在讲到某个象形字“象……之形”时,究竟该用“象”字还是该用“像”字?若把“象……之形”理解为“摹写……之形”,则规范用字应写作“象”;而若把“象……之形”理解为“比照……制成的形象”,则规范用字应写作“像”。这样一来,就又因“象”“像”二字的意义难以清晰区隔而乱了章法。比如,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当代中国文字学》一书,使用的是“像”字:第三、第四个字形像人以两手张网奔跑罗鸟之状,……第五个字形像用网捕获野猪;第六、第七两个字像以网捕兔。第八个字中的……像老虎形;第九个字中的……像虎头形。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汉字文字学》一书则使用“象”字:《说文》将“母”字解析为“从女,象怀子形。一日象乳形。”从释语看,许慎对“母”字的结构应属象形还是属指事,似乎有些拿不准。其实“母”字不必再以“从女”云云解析,径言“象形,象袒露乳房的女形”就是了。
然而,语文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汉字学》,竟是“像”“象”二字混用:“人”像侧立的人形;“女”像端坐的女子之形;“子”象初生的幼儿之形;“又”象右手形;……“壶”象酒壶之形;“缶”象盛酒浆的瓦器之形。㈣在这段各句句式、语法关系相同的文字中,其前两处用字为“像……之形”,而后面68处的用字却统统变成了“象……之形”。
类似的困扰,还可以举出一些,如“唯一”和“惟一”这对异形词的使用,多年来也总是反复无定。
《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只收“惟一”,而2005年第5版却又将“唯一”收为主条,“惟一”降为副条。根据首选主条原则,汉语文出版物应以使用“唯一”为规范,但近年来出版物中该词的用字,实际上却又往往因作者、编辑的习惯不同而各有不同。另外,“其它”和“其他”、“作出(贡献)”和“做出(贡献)”等异形词用字,在近年来的出版物中,也常有二形并见的情况。
第二个困扰是引文中某些已不再使用的“通用字”使用规范问题。
众所周知,凡引号内的引文,其文字乃至标点,均需同原著一致,这是编辑在核对稿件引文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当引文中使用的某些“通用字”,与时下的用字规范存在冲突时,究竟该如何处理?比如,下面是鲁迅和聂绀弩作品中的两段文字——
漫骂固然冤屈了许多好人,但含含胡胡的扑灭“漫骂”,却包庇了一切坏种。
毛泽东,我们的旗帜,东方的列宁、史太林,读书人的孔子,农民的及时雨,老太婆的观世音,孤儿的慈母,绝嗣者的爱儿,罪犯的赦书,逃亡者的通行证,教徒们的释迦牟尼、耶稣、漠罕默德,地主、买办、四大家族、洋大人的活无常,旧世界的掘墓人和送葬人,新世界的创造者、领路人!
在引用这些文字时,我们对“含含胡胡”(时下规范用字为“含含糊糊”)、“史太林”(时下规范用字为“斯大林”)、“漠罕默德”(时下规范用字为“穆罕默德”)这样的文字该如何处理?是保持引文用字原貌以恪守引文必须忠实于原作的原则呢,还是修改引文中的过时“通用字”以遵守“使用规范汉字”的法令呢?很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横亘在编辑面前的一道“两难”式沟坎。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推广使用的《语文》“试验修订本”第五册,选用了吴组缃的文章《我国古代小说的发展及其规律》,文中的两处“想象”,原文发表时即写为“想象”(见《文史知识》1992年第1期),旧教材亦作“想象”,但在“试验修订本”中,该词的用字却被悄悄地改成了“想像”。
这是否意味着在引文中我们应当按时下的“规范”径改引文用字呢?情况似乎又并非如此。一方面,我们找不到任何明确支持这一方式的权威性规定;另一方面,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上,广大编辑工作者的认同还远未形成(曾有人撰文谈到鲁迅的文章《为了忘却的记念》和《记念刘和珍君》时,将 “记念”径改为“纪念”,文章一发表便招来一片嘘声)。在这种“公理”“婆理”相互对峙的背景下,这一困扰该如何摆脱,就只好任由编辑自己去斟酌了。
比如,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殷周文字声类研究》一书,其注释(17)、注释(20)和注释(96)标注参考文献为“罗振玉《殷虚书契前编》”,注释(25)标注参考文献为“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显然,在使用“虚”还是“墟”字的选择上,该书的作者和编辑所坚持的,是引文与原文献名相一致的原则。商务印书馆2007年出版的《上古汉语同源词意义系统研究》一书所附《主要参考文献》,也按此原则,照搬了唐兰的原书名用字“《殷虚文字记》”;”就是唐兰所著的这同一本书,在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古汉字同源分化研究》一书末尾《主要参考书目》中,其书名却被改成了“《殷墟文字记》”。令人进退失据的是,这些出版物在对“虚”“墟”二字的取舍上,两种选择似乎都讲得出一番硬道理,但却似乎又都难以完全摆脱“破坏规矩”之嫌。
针对以上这令人困惑的问题。长期以来,许多编辑、教师和语言文字工作者在私下和公开的场合,展开过多种形式的讨论和争辩,但时至今日,人们的看法仍然莫衷一是,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
有关的讨论,当然可以而且应当继续下去、深入下去,但为了维护“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这一法律条文的权威,为了解除“无所适从”给广大编辑带来的工作困扰,我们建议,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尽快制订两种规范用字的暂行规定。
一是制订某些“异形词”和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用字规范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所有可能对编辑工作形成困扰的“异形词”尽量列全,并以构词用字的本义及字义的演变、构词的理据和现实文字使用中的词频统计为据,经缜密科学的综合研究,对哪些“异形词”在哪些地方只能使用其中哪一种,在哪些地方可任意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据可依;同时将令多数人感到困惑的某些词意不易区别之字尽量列举出来,并通过详细的说明和实例,对作为某词构词要素或在某特定语境下使用时,某字只能使用哪个字而不能使用哪个字,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据可依。
二是制订引文中某些已不再使用的“通用字”用字规范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应兼顾忠实于原作和遵守用字规范这两条原则,列举二者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并明确规定统一的解决方法(如保持引文用字原貌但须加注指出其过时的“通用字”及其如今的规范用字,或将引文中过时的“通用字”径改为如今的规范用字但须加注指出引文用字原貌等等),使编辑人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有统一的章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