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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内部社会环境并不具备律师制度自然发轫与健康发展的条件。然而,当时外部的社会因素,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加速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孕育与促生。相对滞后的北洋政府法制环境对当时的律师制度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使律师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以北洋政府社会的立法环境、执法环境、民众法律意识为切入点,对当时法制环境对律师制度的制约作用作一简单的评定,以期对解决当前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制度与环境矛盾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