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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年中,发展规划制定的战略思想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纯的经济计划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变革。
从1953年我国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算起,到2012年,我国已经制订并实施了10个五年计划和两个五年规划来指导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从“十一五”开始,将计划改为规划。59年中,发展规划制定的战略思想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纯的经济计划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变革。为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使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将规划中期评估作为一种制度和惯例,成为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划中期评估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一、规划中期评估的意义与主要内容
1、规划评估的研究意义与重要性
国际上利用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的评估研究已经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从发展历程上看,以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社会学家史蒂芬用实验设计方法对美国罗斯福总统的“新社会计划”进行评估,从而使得政策评估开始步入较大规模的系统科学范畴。评估是一个系统过程,通过收集和分析信息来评估国家或组织完成目标的效率或影响力。中期评估可通过反馈,帮助国家或组织了解规划的实用性、效果和可持续性。中期评估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比较全面地对规划的阶段性实施结果和影响有一个清楚的评价,一方面可以用来总结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规划的下一步调整有更加清楚的认识。
2、欧盟经验借鉴
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三期”评估评价与评估已成为欧盟国家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欧盟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评估机制,主要针对与凝聚政策相关的规划进行评估。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评估工作走过了从欧盟对其规划进行评估,到成员国承担对各自规划评估的责任,从前期和后期评估,到前期、中期、后期都进行评估(三期评估)的发展过程。强化成员国的评估责任,提高了其规划管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中期评估工作,则可以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以便根据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对于规划目标等进行调整。通过后期评估,则能够“数量化”地反映规划或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确切的影响,从而为今后编制更加科学的规划提供了基础。
3、规划评估的主要内容
规划评估研究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工具,主要内容涵盖从方案的设计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的对象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计划,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和政策影响程度的评估;
评估的方法必须采取多元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一类是社会指标、回归分析、民意调查等定量化方法;另一类则是专家评断法、田野调查法等定性化的方法;
评估者包括官方与第三方的评估者,前者如国会、行政部门特设委员会;后者如独立思想库、利益集团、政治家或大众传媒等;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进展情况,规划实施工作,区域发展特色,主要发展成绩,主要问题障碍,基本经验总结,发展趋势展望,发展思路对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期评估的历史演变
1、“一五”——“九五”时期:以年度监测为主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同意李富春副总理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95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加强对“一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问题。1956年6月18日李富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发言,评估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一些缺点和错误进行改正。
此后基本形成惯例,每一年人大会议都会有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几乎每一个五年计划的开篇部分,都会简要的回顾上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情况。但是,这些报告都不是专门的系统的评估报告。
2、“十五”时期:首次尝试官方中期评估
国家计委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经验时提出,我国已编制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在规划期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的发布、规划的评估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探索如何规范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期、规划实施、规划评估与调整等重要内容。
为此,2003年,在“十五”计划实施过半的时候,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从发布的评估报告来看,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实验性的官方评估,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但在规划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
3、“十一五”时期至今:依法进行中期评估
根据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组织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8年下半年起,首次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工作,并聘请了第三方独立评估。其中,第三方独立评估是新增加的程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驻华办事处三家机构分别以各自的视角和独立的分析提交了评估报告,包括客观的批评意见,同时各自提出下一步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中期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上报国务员审核后,于2008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顺利获得通过。 三、我国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的经验与不足
从经验方面来说,我国从“十五”时期才有正式的五年计划官方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经验相对缺乏,尚未形成成熟的评估方法,针对具有特定周期的政策议题或项目进行总体评价难度很大,往往为传统的阶段总结取而代之,而不是科学的评估报告。由于“五年规划”是一项很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也很难直接照搬只具有部分借鉴和参考意义。
从重视程度来看,省一级政府对规划的重视和执行情况较好,基本上都在地方人大会议上做了关于中期评估的报告。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规划定位的理解上有偏差。尤其是在一些市县一级的规划中,规划只是对上一级规划的“拷贝”。这样的规划,操作性和可行性有限。还有一些规划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带有地方领导的个人意愿,大而空以致根本无法实现,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虽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因此,评估工作也难以起到实际效果。
从评估方情况来看,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各部委组织对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方评估。“十一五”规划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充分体现公共政策实施评估的专业化、国际化。但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受聘于规划的制定者,这在独立性和客观性上会有所欠缺。
从评估效果来看,由于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尚未启动,中期评估后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往往滞后于实际,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若不依法把年度的、即时的监测与中期评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规划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中期评估就可能演变成运动式工作,效果会打折扣。
“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三期”评估评价与评估已成为欧盟国家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
“国家计委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经验时提出,我国已编制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在规划期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的发布、规划的评估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探索如何规范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期、规划实施、规划评估与调整等重要内容。”
“从评估效果来看,由于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尚未启动,中期评估后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往往滞后于实际,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若不依法把年度的、即时的监测与中期评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规划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中期评估就可能演变成运动式工作,效果会打折扣。”
从1953年我国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算起,到2012年,我国已经制订并实施了10个五年计划和两个五年规划来指导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从“十一五”开始,将计划改为规划。59年中,发展规划制定的战略思想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单纯的经济计划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变革。为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使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将规划中期评估作为一种制度和惯例,成为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划中期评估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一、规划中期评估的意义与主要内容
1、规划评估的研究意义与重要性
国际上利用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的评估研究已经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从发展历程上看,以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社会学家史蒂芬用实验设计方法对美国罗斯福总统的“新社会计划”进行评估,从而使得政策评估开始步入较大规模的系统科学范畴。评估是一个系统过程,通过收集和分析信息来评估国家或组织完成目标的效率或影响力。中期评估可通过反馈,帮助国家或组织了解规划的实用性、效果和可持续性。中期评估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比较全面地对规划的阶段性实施结果和影响有一个清楚的评价,一方面可以用来总结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规划的下一步调整有更加清楚的认识。
2、欧盟经验借鉴
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三期”评估评价与评估已成为欧盟国家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欧盟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评估机制,主要针对与凝聚政策相关的规划进行评估。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评估工作走过了从欧盟对其规划进行评估,到成员国承担对各自规划评估的责任,从前期和后期评估,到前期、中期、后期都进行评估(三期评估)的发展过程。强化成员国的评估责任,提高了其规划管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中期评估工作,则可以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以便根据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对于规划目标等进行调整。通过后期评估,则能够“数量化”地反映规划或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确切的影响,从而为今后编制更加科学的规划提供了基础。
3、规划评估的主要内容
规划评估研究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工具,主要内容涵盖从方案的设计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的对象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计划,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和政策影响程度的评估;
评估的方法必须采取多元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一类是社会指标、回归分析、民意调查等定量化方法;另一类则是专家评断法、田野调查法等定性化的方法;
评估者包括官方与第三方的评估者,前者如国会、行政部门特设委员会;后者如独立思想库、利益集团、政治家或大众传媒等;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进展情况,规划实施工作,区域发展特色,主要发展成绩,主要问题障碍,基本经验总结,发展趋势展望,发展思路对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期评估的历史演变
1、“一五”——“九五”时期:以年度监测为主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同意李富春副总理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95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加强对“一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期进一步加强对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问题。1956年6月18日李富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发言,评估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一些缺点和错误进行改正。
此后基本形成惯例,每一年人大会议都会有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几乎每一个五年计划的开篇部分,都会简要的回顾上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情况。但是,这些报告都不是专门的系统的评估报告。
2、“十五”时期:首次尝试官方中期评估
国家计委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经验时提出,我国已编制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在规划期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的发布、规划的评估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探索如何规范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期、规划实施、规划评估与调整等重要内容。
为此,2003年,在“十五”计划实施过半的时候,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从发布的评估报告来看,这只是一个粗略的、实验性的官方评估,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但在规划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
3、“十一五”时期至今:依法进行中期评估
根据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组织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8年下半年起,首次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工作,并聘请了第三方独立评估。其中,第三方独立评估是新增加的程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驻华办事处三家机构分别以各自的视角和独立的分析提交了评估报告,包括客观的批评意见,同时各自提出下一步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中期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上报国务员审核后,于2008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顺利获得通过。 三、我国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的经验与不足
从经验方面来说,我国从“十五”时期才有正式的五年计划官方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经验相对缺乏,尚未形成成熟的评估方法,针对具有特定周期的政策议题或项目进行总体评价难度很大,往往为传统的阶段总结取而代之,而不是科学的评估报告。由于“五年规划”是一项很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也很难直接照搬只具有部分借鉴和参考意义。
从重视程度来看,省一级政府对规划的重视和执行情况较好,基本上都在地方人大会议上做了关于中期评估的报告。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规划定位的理解上有偏差。尤其是在一些市县一级的规划中,规划只是对上一级规划的“拷贝”。这样的规划,操作性和可行性有限。还有一些规划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带有地方领导的个人意愿,大而空以致根本无法实现,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虽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因此,评估工作也难以起到实际效果。
从评估方情况来看,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各部委组织对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方评估。“十一五”规划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充分体现公共政策实施评估的专业化、国际化。但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受聘于规划的制定者,这在独立性和客观性上会有所欠缺。
从评估效果来看,由于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尚未启动,中期评估后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往往滞后于实际,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若不依法把年度的、即时的监测与中期评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规划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中期评估就可能演变成运动式工作,效果会打折扣。
“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三期”评估评价与评估已成为欧盟国家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手段。”
“国家计委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经验时提出,我国已编制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但在规划期的确定、规划编制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的发布、规划的评估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加强探索如何规范规划体系、规划性质、规划期、规划实施、规划评估与调整等重要内容。”
“从评估效果来看,由于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尚未启动,中期评估后发现问题进行纠偏,往往滞后于实际,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若不依法把年度的、即时的监测与中期评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整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规划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中期评估就可能演变成运动式工作,效果会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