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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建议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的相应内容作适当修订.即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要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面试一律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凡与应考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面试时应予回避;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必须加强对考试录用全过程的监督;应规定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