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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最高法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又做出《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具体的担责原则。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赠与行为、出质、维修、保管等行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即可阐明;已有的擅驾、出租行为通过反思与检讨,运用目的解释即可找到答案;未被规制的好意同乘、承包车辆等行为,在区分不同情形的基础上按照控制与风险理论原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