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C2C模式对税收程序法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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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分别从确定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了C2C 模式电子商务对税收程序法的影响,以期对我国C2C 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模式 税收程序法 影响
  电子商务将交易资金流程、信息传输、物流运输紧密的结合起来,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商务贸易的效率,使交易过程中的双方交易成本降低,增加双方的收益,并且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电子传输特性,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交易的时候可以免去许多的涉税事项,使得企业偷避税成为可能。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研究,势必成为各国政府、学者的研究的重点。
  税务部门对传统经济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有形的纸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基础上。但在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由于其交易具有虚拟性、电子化等特点,使税收征管在 C2C电子商务中失去了审计的基础。
  一、对确定纳税主体的影响
  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任何一个税种,在现行税制中都规定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在实体经济中,经营者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自然人居住地、应税行为发生地等判断标准来判断经营者是否是其管辖领域内的纳税人。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对纳税主体起到了虚拟化的作用。个人卖家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只需要在网站上注册就可以进行经营,并且网络地址也是可以变化的,个人卖家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修改自己的 IP 地址就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税务机关无法追踪其行踪。另外,他们也可以用虚假的身份来注册网店,这些都给 C2C模式下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困难。纳税主体的确定是国家征税的前提,如果纳税主体不能确定,征税工作就无法开展。
  二、对明确课税对象的影响
  课税对象又叫征税客体、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的应对什么征稅,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课税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按不同的税种及税率征税。传统经济中交易的标的物多以实物等固定的形式存在,较容易确定课税对象。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对课税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弱化了课税对象的区分,极易出现多个税种的重复,很难界定课税对象,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造成很大的影响。
  随着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以有形形式存在的商品变成了以无形、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并通过网络以信息流的方式传递以完成交易。加之电子加密技术在网络中的运用,课税对象的确定更加困难。例如在传统经济中以有形商品形式存在的书籍等,在实体经济交易中,因为销售的是有形商品,很容易判定是销售货物,对其应该征收增值税,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它以数字化的电子书的形式存在并交易,卖家只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账号和密码,买家就可以在网络上阅读,有时还可以通过复制进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是把这一交易认定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还是转让著作权呢?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认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按照传统的税法中的规定,已经很难判定 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下的课税对象,这极易造成税收的重复征收及漏征,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混乱。总之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课税对象的确定存在界限划分的模糊性,很难确定属于那种课税对象。
  三、对确定纳税地点的影响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的纳税地点,纳税地点的确定是划分各区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解决了纳税人(包括代扣、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税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税务机关应向哪些纳税人行使管辖权、监督权和处罚权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中,对传统经济中的交易,都规定有明确的纳税地点,如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纳税地点是其登记注册地,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是不动产所在地等。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确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卖家根本没有准确的地址可查,纳税地点无法确定。主要是因为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卖家无需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无需提供准确的营业地点,只需在网站上注册,就可以通过虚拟的网络或社交平台进行跨区域甚至跨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也无需告知对方自己的地点。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纳税地点,对我国税收管辖权造成极大的冲击,所以必须修改现行税法,对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纳税地点进行明确确定,避免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的现象出现。
  四、对纳税期限的影响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规定,不同的税种,纳税期限不同,税法明确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以保证税款征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在传统经济中通常以货物交易的方式、收款的方式以及开具的发票上的日期等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此来判定纳税期限。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主体虚拟化、征税客体模糊化、凭证无纸化,很难判定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之交易过程中的发收货、付收款时间也难以确定,都使得确定纳税期限失去了可操作性。
  五、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是直接让税务稽查工作不能开展。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税费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效的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经营者在纳税方面的不规范及违法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深度和广度,以保证国家经济的平稳和健康运行。
  传统税务稽查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询问,二是查看账簿信息,三是实地稽查。对于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这三种税务稽查方式是无法开展工作的。首先是询问,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或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很难确定卖家的位置。电子商务的地址主要是 IP地址,因为 IP地址的多变性和随机性,要想确定一个准确的 IP 地址,需要税务部门走访大量的住户去确定,势必会造成征税成本的大幅度增加,连卖家都不能确定,怎能进行询问工作。其次是查看账簿信息,传统的税务稽查查看账簿信息主要是看公司的会计凭证或账簿,用于对纳税人是否缴纳税费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基本实现无纸化交易,交易的单据、物流信息和交易的价格等都是以电子数字的形式存在,这些数据极易修改和删除,失去最基本的数据的税务稽查是不可行的。最后是实地稽查,对于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很多交易是跨省甚至是跨国的交易,如果税务部门要进行实地稽查,暂不说卖家的地址难以确定,就是去寻找卖家的征税成本也是很大的开销,势必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说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是直接造成税务稽查工作不能开展。
  六、对税源监控的影响
  在传统实体经济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法及制度的规定,制作并保存与经营有关的纸质凭证、合同、账簿等,并定期对这些资料进行稽查,以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但在 C2C模式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流程都是在网络上以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个人卖家既没有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也没有按要求制作与保存与经营有关的纸质资料,电子网上订单、电子支付凭证代替了传统的销售合同、支付凭证;加之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而不留痕迹的特点,使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可信度降低。另外,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信息以信息流、资金流等形式在网络中流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税务机关很难对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掌控和把握,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对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税源监控。
  在传统实体经济中,中介环节(中间商)的存在,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税款征收方式得以实现,对零散、难监控税源取得了有效的监控,大大降低了税款征收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但在 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卖家——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方式,致使中介环节基本消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税款征收方式在现在的税务管理技术条件下还无法实现。原本可以根据委托中介对零星税款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 C2C 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就要求税务部门直接从个人卖家那里收取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成本的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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