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资质取消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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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酝酿已久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取消,在全国范围内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资质的设立作为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保护和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弊端。此文一出震惊了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工程造价资质的取消对于8000多家造价咨询企业、10万一级造价工程师、100万造价咨询专业人士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是加剧“内卷”还是“重新洗牌”?是"劣币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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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一直是热点话题,个别地方也先行实施了评定分离机制。从社会影响来看,这种改革效仿作用也在快速扩大,似乎一夜之间评定分离成了整治招投标乱象的一剂灵丹妙药,推行评定分离的呼声如热潮涌动。笔者在欣喜评定分离改革成效的同时,也心生忧虑,在评定分离热潮中还需要保持一些冷思考。何谓评定分离?简单归纳解释,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推选出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并从确定采购需求、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建立风险控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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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受某公办高校委托,就学生宿舍的空调服务项目进行采购.该项目的空调由选中的供应商负责提供和安装,学校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向学生收取空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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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分离概念及背景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在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和定标是一个连续过程中的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推举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参与评标过程以及最终定标。而实行评定分离之后,两个阶段相对独立,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各自行使评标权和定标权。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自主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019年1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1年4月20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近期出台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加强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阐述。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实践,对《办法》如何落地实施进行探讨。第一,如何理解《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各地加速蔓延,全球产业转移加速重构,部分跨国供应链中断,供应链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采购是供应链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尚无专门针对供应链链主企业招标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如何通过供应链链主的招投标,确定供应链链主,对当前我国产业链链主企业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导向性和引领性作用。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财政部近期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22号文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编制负有主体责任,而采购人如何落实主体责任?采购需求调查就是其中的关键内容。笔者拟通过提问形式,分析22号文中的要点,并参考德国《创新公共采购指南》内容提出相应建议,供采购人参考。
问题:我们是国有企业,在一个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设备招标活动中,一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都没有提供技术支持资料,这些技术参数都是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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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集团是100%国有企业,集团下设有全资控股的设计公司、工程公司和生产制造公司.我理解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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