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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治改革是中国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浪潮的推动下,中国社会法治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主要表现为我国法治本土资源与西方的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相冲突。另外,民间道德缺失及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权力者违法乱纪等现象也亟待解决。其中,我国现代监督制度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建立监督制度,完善监督体制,是中国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法治改革 腐败问题 法治建设 监督
作者简介:傅嫱,云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59
一、中国法治改革的社会背景
(一)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提出“转型”概念后,这个词语便开始盛行于世,在政治领域的各方讲话之中均有所涉及。“转型”最早的含义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最后发展到“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变革”。中国传统形式下的社会改革在最初均由权力阶级主导,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权力阶级逐渐丧失领导权,让社会改革愈发不受控制。作为既得利益阶层的当权者缺乏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底层,而改革又依赖于当权者来进行。 中国现处在社会变革的中后期,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让人们有了新的社会需求。当执政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的新需求,人们开始对执政者逐渐丧失信心,导致执政者公信力下降,引起新的利益纠纷,进而引发社会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执政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与公共安全,为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而使其在制度内能够充分表达诉求,法治改革这一举措既是执政者迫于现实而做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转型中后期其本身的必然要求。
(二)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高的观念水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加强。公众借助网络等媒体,可以快速了解各种社会现象,关注并讨论社会热点问题,这其中既包括刑讯逼供、违法拆迁、暴力执法等违法现象,也包括废除“劳教”、取缔“嫖宿幼女罪”、扩大司法公开、推进审判独立等法治改革主张。公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一方面表明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权利观念得到加强,其积极为法治改革提建议、出谋划策的态度也体现了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民主观念。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完备的社会规范进行规制。因此,公民观念水位的提高不仅是法治改革的驱动力,反过来又受到法治改革的影响,需要完备的法治环境来进行规范。这两者辩证统一又互相推动的关系,使得法治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二、中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治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将我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高度概括。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与冲突
“法治”这一用语是在近代才由西方传入中国,在中国的历史中,并没有关于“法治”的明确定义。虽然西方国家对于“法治”进行了充分的实践并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是,法治本身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地域性,将西方对“法治”内涵直接应用于中国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正是因此,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过这其中仍然存在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从而产生许多矛盾与冲突。
例如,在一些乡土文化较为突出的地方的司法环节上,其社会效果仍令人不太满意。比如苏力老师经常提到的《秋菊打官司》,在这部电影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说切实履行了职责,让相关法律规范得到了充分的适用,帮助秋菊讨了说法,所谓的“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实现。但这种完全遵循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公平与正义”却得不到村民们的认同,从前秋菊和村长之间会互相帮助并且和谐的生活在一起,尽管吵架村长也帮助关心难产的秋菊,但此事一出,两人之间的裂痕大概再也不能得到修复,其社会效果引人思考。
在立法与法律解释论上,中国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往往过度关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与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但法学的基础不是逻辑而是价值,即使法律体系的链条如凯尔森所讲是一种效力性的链条,但其根源仍然不可避免的是价值,典型表现就是在所谓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中,“特例规定”随处可见。若法学家与立法者继续忽略本土社会,进行论证时继续无视社会学的方法,那就意味着法学研究与立法终沦为一种自娱自乐的“捏泥巴式”的“玄学”或“美学”,如此,法治社会的构建自然无从谈起了。
(二)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脱节
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脱节往往由于重大的社会变革。我国的这种脱节现象源于19世纪初,清政府大量移植外国的“先进”法律,并要求法律人“适用新法”。这种情况类似于给一个长期高速行驶的汽车来了一个急转弯,由于惯性,汽车必然失控的道理一样,历史和传统社会道德的惯性使得社会无法适应这种过于猛烈的变革。随着我国法治改革的推进,法律逐步完善,这种矛盾会不断的出现并深化。直至今日,法律和社会大众所持有的社会道德之间发生冲突仍十分常见,而且范围并不仅仅在农村社会,大城市中亦时常发生。
著名的南京徐老太事件,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此案一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等社会道德中的典型美德被人们所质疑,大家都不愿再去做这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好人。 在这个案例上,法律与社会道德发生的冲突显而易见。社会道德本应是法律形成之推动力,法律的基础在于价值,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有着广泛认同感的社会传统道德,绝不是以上案例所体现出来的相互破坏关系。如果因为法律的不断完备,最后导致乡村社会不再有传统的社会道德,大城市的人们彼此冷漠,那将是法治改革的失败。
(三)执政者有法不依,对权力者缺少约束
公权力拥有者自身违法的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虽然在本届执政者上台后,开始重视限缩行政权力、完善党内法规,有众多违法乱纪的党内公职人员或政府官员被查处,但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仍然显得比较缺失,公权力拥有者自身违法颇为常见。
三、对中国法治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发展完善
“法制与改革,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两种不同属性但不可或缺的社会状态,正是法制与改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的科学发展,推动着社会走向健康和谐。” 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社会不断进步。根据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界分,所有的法治都存在着一个由“薄”向“厚”循序渐进的发展轨迹。 因此,推行法治改革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在大力发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不少的问题,但是不应当因此否定社会改革的重大意义,而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加强国家的规管能力等基础性国家能力,积极寻找对策,解决问题,促使社会改革的稳定发展。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各方面法律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都是中国法治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对于以上法治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一个完善的公众监督制度是解决的关键,当为中国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 限制监督权,建立规范性法律文件
“监督”在法律上,政治上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含义各有千秋。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虽然自古代便开始对监督制度极为重视,并有了专门进行监督的部门,但这种传统的监督制度并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大都是由个人或者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这便使得监督不具有稳定性,容易根据个人的好恶来做出判断。“传统监督制度在结构上以一元的权力为中心,实质就是一种人治的方式”。 因此,要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让监督主体在实施具体的监督行为时有所依据。由于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各阶级之间的利益牵扯,不可能将监督制度规定的事无巨细,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建立监督制度的理由。最起码要对监督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制。让监督者在不违反监督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根据具体情形随机应变。通过“法律”来监督“法律”,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进行监督。
在健全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对西方的法律既不能全盘照抄,也不能一味排斥,要在接纳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对本土法治文化的发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建立完善监督体制,扩大监督主体
一套完善的关于监督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治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部法律只有在能够得到落实和执行之后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监督”的目的是约束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实践中,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是由权力者进行,这就出现了权力者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尴尬场景。这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反而为权力者自身违法创造机会。因此,要想使监督制度真正起到推动社会法治发展的作用,就要在监督主体中建立不同的利益层级,将监督权进行分配。
西方的弹劾制度是权利分配的重要体现,主要是在权力者进行了严重违法行为后被启动,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类似的的罢免制度,但在实践中此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和执行。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罢免制度,要用法律将其细化,通过完整的法定程序使其制度化,具有实践性。在中国法治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并落实普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罢免制度。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普及,可以在有效规制网络环境的前提下,赋予民众监督的权利。由相关部门组织,就某些问题发起网上讨论,充分听取百姓意见,将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放在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监督社会的权利,积极地参加到中国法治改革的进程之中。此举措不但可以对权力者起到监督作用,还可以让人民更加相信政府,使政府的行为得到百姓的认可,获得百姓的支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重视事后监督,还要事前、事中监督的结合
目前,我国对例如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仍停留在事后监督的层面。一般都是在违法乱纪的行为被查出,并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之后才会对违法乱纪之人进行处罚,忽略了建立强有力的事前防范措施和办法。而实践证明,在我国法治改革的进程中,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也十分重要。要将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里,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监督的力度。
此外,以社会公众为监督主体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可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公民的社会道德也会随之增强。如此,法治与社会道德严重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缓解。从而达到各种社会规范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并构建法治社会的效果。
注释:
何冻民、李平.转型中国的法治改革及其发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
陆宇峰.以社会治理创新迎接法治改革转型.法学.2014(9).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几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版.
孟大川.改革与法制的关系.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e29d080100slmw.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History,Politics,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尤陈俊.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建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5).
张千帆.建立中国的弹劾制度.法制日报.2004年4月22日版.
陈金钊、吕玉赞.法制改革及其方法论选择.学术交流.2015(9).
参考文献:
[1]瞿郑龙.“法律制度”解析:概念化与问题化.人大法律评论.2014(2).
[2]瞿郑龙.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以证成性与正当性为分析框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6).
[3]张文显.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6).
[4]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5).
[5]刘作翔.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6]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张荆.社会变迁中的我国群体性事件状况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8]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法学.2014(8).
[9]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学评论.2014(4).
[10]张晓杰、耿国阶、孙萍.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述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2).
关键词 法治改革 腐败问题 法治建设 监督
作者简介:傅嫱,云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59
一、中国法治改革的社会背景
(一)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提出“转型”概念后,这个词语便开始盛行于世,在政治领域的各方讲话之中均有所涉及。“转型”最早的含义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最后发展到“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变革”。中国传统形式下的社会改革在最初均由权力阶级主导,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权力阶级逐渐丧失领导权,让社会改革愈发不受控制。作为既得利益阶层的当权者缺乏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底层,而改革又依赖于当权者来进行。 中国现处在社会变革的中后期,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让人们有了新的社会需求。当执政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的新需求,人们开始对执政者逐渐丧失信心,导致执政者公信力下降,引起新的利益纠纷,进而引发社会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执政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与公共安全,为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而使其在制度内能够充分表达诉求,法治改革这一举措既是执政者迫于现实而做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转型中后期其本身的必然要求。
(二)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高的观念水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加强。公众借助网络等媒体,可以快速了解各种社会现象,关注并讨论社会热点问题,这其中既包括刑讯逼供、违法拆迁、暴力执法等违法现象,也包括废除“劳教”、取缔“嫖宿幼女罪”、扩大司法公开、推进审判独立等法治改革主张。公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一方面表明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权利观念得到加强,其积极为法治改革提建议、出谋划策的态度也体现了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民主观念。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完备的社会规范进行规制。因此,公民观念水位的提高不仅是法治改革的驱动力,反过来又受到法治改革的影响,需要完备的法治环境来进行规范。这两者辩证统一又互相推动的关系,使得法治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二、中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治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将我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高度概括。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与冲突
“法治”这一用语是在近代才由西方传入中国,在中国的历史中,并没有关于“法治”的明确定义。虽然西方国家对于“法治”进行了充分的实践并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是,法治本身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地域性,将西方对“法治”内涵直接应用于中国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正是因此,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过这其中仍然存在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从而产生许多矛盾与冲突。
例如,在一些乡土文化较为突出的地方的司法环节上,其社会效果仍令人不太满意。比如苏力老师经常提到的《秋菊打官司》,在这部电影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说切实履行了职责,让相关法律规范得到了充分的适用,帮助秋菊讨了说法,所谓的“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实现。但这种完全遵循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公平与正义”却得不到村民们的认同,从前秋菊和村长之间会互相帮助并且和谐的生活在一起,尽管吵架村长也帮助关心难产的秋菊,但此事一出,两人之间的裂痕大概再也不能得到修复,其社会效果引人思考。
在立法与法律解释论上,中国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往往过度关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与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但法学的基础不是逻辑而是价值,即使法律体系的链条如凯尔森所讲是一种效力性的链条,但其根源仍然不可避免的是价值,典型表现就是在所谓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中,“特例规定”随处可见。若法学家与立法者继续忽略本土社会,进行论证时继续无视社会学的方法,那就意味着法学研究与立法终沦为一种自娱自乐的“捏泥巴式”的“玄学”或“美学”,如此,法治社会的构建自然无从谈起了。
(二)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脱节
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脱节往往由于重大的社会变革。我国的这种脱节现象源于19世纪初,清政府大量移植外国的“先进”法律,并要求法律人“适用新法”。这种情况类似于给一个长期高速行驶的汽车来了一个急转弯,由于惯性,汽车必然失控的道理一样,历史和传统社会道德的惯性使得社会无法适应这种过于猛烈的变革。随着我国法治改革的推进,法律逐步完善,这种矛盾会不断的出现并深化。直至今日,法律和社会大众所持有的社会道德之间发生冲突仍十分常见,而且范围并不仅仅在农村社会,大城市中亦时常发生。
著名的南京徐老太事件,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此案一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等社会道德中的典型美德被人们所质疑,大家都不愿再去做这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好人。 在这个案例上,法律与社会道德发生的冲突显而易见。社会道德本应是法律形成之推动力,法律的基础在于价值,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有着广泛认同感的社会传统道德,绝不是以上案例所体现出来的相互破坏关系。如果因为法律的不断完备,最后导致乡村社会不再有传统的社会道德,大城市的人们彼此冷漠,那将是法治改革的失败。
(三)执政者有法不依,对权力者缺少约束
公权力拥有者自身违法的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虽然在本届执政者上台后,开始重视限缩行政权力、完善党内法规,有众多违法乱纪的党内公职人员或政府官员被查处,但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仍然显得比较缺失,公权力拥有者自身违法颇为常见。
三、对中国法治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发展完善
“法制与改革,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两种不同属性但不可或缺的社会状态,正是法制与改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的科学发展,推动着社会走向健康和谐。” 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社会不断进步。根据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界分,所有的法治都存在着一个由“薄”向“厚”循序渐进的发展轨迹。 因此,推行法治改革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在大力发展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不少的问题,但是不应当因此否定社会改革的重大意义,而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加强国家的规管能力等基础性国家能力,积极寻找对策,解决问题,促使社会改革的稳定发展。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各方面法律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都是中国法治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对于以上法治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一个完善的公众监督制度是解决的关键,当为中国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 限制监督权,建立规范性法律文件
“监督”在法律上,政治上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含义各有千秋。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虽然自古代便开始对监督制度极为重视,并有了专门进行监督的部门,但这种传统的监督制度并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大都是由个人或者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这便使得监督不具有稳定性,容易根据个人的好恶来做出判断。“传统监督制度在结构上以一元的权力为中心,实质就是一种人治的方式”。 因此,要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让监督主体在实施具体的监督行为时有所依据。由于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各阶级之间的利益牵扯,不可能将监督制度规定的事无巨细,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建立监督制度的理由。最起码要对监督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制。让监督者在不违反监督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根据具体情形随机应变。通过“法律”来监督“法律”,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进行监督。
在健全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对西方的法律既不能全盘照抄,也不能一味排斥,要在接纳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对本土法治文化的发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建立完善监督体制,扩大监督主体
一套完善的关于监督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治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部法律只有在能够得到落实和执行之后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监督”的目的是约束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实践中,我国传统的监督体制是由权力者进行,这就出现了权力者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尴尬场景。这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反而为权力者自身违法创造机会。因此,要想使监督制度真正起到推动社会法治发展的作用,就要在监督主体中建立不同的利益层级,将监督权进行分配。
西方的弹劾制度是权利分配的重要体现,主要是在权力者进行了严重违法行为后被启动,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类似的的罢免制度,但在实践中此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和执行。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罢免制度,要用法律将其细化,通过完整的法定程序使其制度化,具有实践性。在中国法治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并落实普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罢免制度。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普及,可以在有效规制网络环境的前提下,赋予民众监督的权利。由相关部门组织,就某些问题发起网上讨论,充分听取百姓意见,将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放在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监督社会的权利,积极地参加到中国法治改革的进程之中。此举措不但可以对权力者起到监督作用,还可以让人民更加相信政府,使政府的行为得到百姓的认可,获得百姓的支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重视事后监督,还要事前、事中监督的结合
目前,我国对例如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仍停留在事后监督的层面。一般都是在违法乱纪的行为被查出,并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之后才会对违法乱纪之人进行处罚,忽略了建立强有力的事前防范措施和办法。而实践证明,在我国法治改革的进程中,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也十分重要。要将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里,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监督的力度。
此外,以社会公众为监督主体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可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公民的社会道德也会随之增强。如此,法治与社会道德严重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缓解。从而达到各种社会规范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并构建法治社会的效果。
注释:
何冻民、李平.转型中国的法治改革及其发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
陆宇峰.以社会治理创新迎接法治改革转型.法学.2014(9).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几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版.
孟大川.改革与法制的关系.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e29d080100slmw.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History,Politics,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尤陈俊.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与基础性国家能力建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5).
张千帆.建立中国的弹劾制度.法制日报.2004年4月22日版.
陈金钊、吕玉赞.法制改革及其方法论选择.学术交流.2015(9).
参考文献:
[1]瞿郑龙.“法律制度”解析:概念化与问题化.人大法律评论.2014(2).
[2]瞿郑龙.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以证成性与正当性为分析框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6).
[3]张文显.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6).
[4]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5).
[5]刘作翔.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6]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张荆.社会变迁中的我国群体性事件状况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8]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法学.2014(8).
[9]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学评论.2014(4).
[10]张晓杰、耿国阶、孙萍.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述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