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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
李家辉和王小利都来自东北的一座小县城,高中就读于同一所中学,由于两家关系不错,认识时间也比较长,大学一毕业两人就很快结了婚。
在老家,两人家庭条件都不错,有着体面的家庭背景,找个稳定的工作自然不在话下,小日子也算安稳,但李家辉对事业有更高的追求。两人结婚不久,李家辉为了找一份更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工作,执意要到福建的一家公司上班,妻子王小利只好为了自己的爱情随着他来到福建。
李家辉在新单位倒是颇有前景,可是,妻子王小利的专业在南方这座城市严重受限,再加上她内向的性格,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间一长,竟变成了全职太太。
只有李家辉一人养家,日子没过多久,夫妻俩就开始入不敷出,加上语言不通,买不起房,生活变得越来越没有希望。王小利整天无所事事,又觉得自己为了李家辉漂泊在外,放弃了原本衣食无忧的生活,连个能说上话的朋友都没有,倍感委屈,整天与李家辉争吵。很长一段时间,李家辉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租住的房子,不愿意看到昔日娇小可人的妻子日渐萎靡,变成了个十足的怨妇。
为了给王小利找点事干,李家辉开始留意各种做生意的信息,很快给王小利选定了一个加盟生意。这种加盟生意初期启动资金比较多,两人的积蓄加上父母资助之后还是有点短缺。于是,李家辉就向自己在福建为数不多的朋友之一胡三元借了2万块钱,承诺自己在半年内还清。为了解除胡三元借钱的顾虑,李家辉还找来了自己的老乡刘新作为担保人,三人在酒桌上就把借条签了,刘新拍着胸脯向胡三元保证:“胡哥你放心,我帮你盯着,他们生意一启动,第一笔收入就用来还款,他们还不了,我替他们还!”
难还
计划没有变化快。眼看到了还款日期,李家辉两口子的生意不但没有带来预想的收入,最后连本金都快赔进去了。看到这种局面,胡三元就开始拐弯抹角的督促李家辉还钱。开始,李家辉态度挺好,深感愧疚,也想着尽量把胡三元的钱还上,一口一个胡大哥叫得很亲。谁知道,经济危机的到来使自己工作的公司濒临倒闭,工资没有了着落,更别提还钱了。无奈,胡三元看到李家辉两口子连生活都出现了困难,也就放宽了还款日期。
一拖再拖,一晃过了大半年,李家辉欠胡三元的钱还是没还上,可是胡三元工作的公司却在经济危机的席卷下倒闭了,他的生活一下子没有了来源,知道了没钱的滋味,就越发想把那2万元钱尽快要回来。可是李家辉的态度却变了,他的工作和生意都毫无起色,夫妻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生活似乎陷入绝望,他根本不想考虑怎么还欠款,整日借酒消愁,破罐破摔。
胡三元几次登门索要都空手而回,最后一次,两人甚至差点动了手。李家辉满身酒气冲胡三元嚷嚷:“我就是没钱,你爱找谁找谁去!”然后就咣当一声把胡三元关到门外。
胡三元满腔怒火腾的一下就升起来了,欠债不还,你还成了大爷,还有没有天理了?这事必须讨个说法,胡三元决定上法院解决。
告状得有证据,胡三元回到家里把当初签的借条给翻出来了,他仔细一看,乐了,借条不仅明确标着本、息、还款日期,还写着“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他这才想起来,当初借钱时还有个担保人呢,现在李家辉欠债不还,刘新就得担责任。
于是,胡三元一纸诉状将李家辉夫妇和刘新都告到了法庭,要求李家辉和王小利归还借款2万元,并且支付这一年半的利息,同时要求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了三个月漫长的等待,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李家辉和王小利应该清偿胡三元2万元及利息,但免除了担保人刘新的保证责任……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担保人担责有期限
【编辑留言】 借条上确实写着“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但法院为什么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呢?还是看看专家怎么说——
编辑: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未还由担保人负责还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本案中保证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借款“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因此,刘新的担保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属于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辑:那么刘新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律师:这涉及到一个保证时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借条里并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也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该是6个月。但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胡三元并没有对借款人李家辉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应依法免除保证人刘新的保证责任。
编辑:那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担保权?
律师:为了更好地行使担保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行使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要求。
一是注意保证期间。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保证权的前置程序。否则,保证期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三是债权人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只有在
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债权人也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再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本栏责编/王迅
wx@lnddgr.cn
李家辉和王小利都来自东北的一座小县城,高中就读于同一所中学,由于两家关系不错,认识时间也比较长,大学一毕业两人就很快结了婚。
在老家,两人家庭条件都不错,有着体面的家庭背景,找个稳定的工作自然不在话下,小日子也算安稳,但李家辉对事业有更高的追求。两人结婚不久,李家辉为了找一份更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工作,执意要到福建的一家公司上班,妻子王小利只好为了自己的爱情随着他来到福建。
李家辉在新单位倒是颇有前景,可是,妻子王小利的专业在南方这座城市严重受限,再加上她内向的性格,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间一长,竟变成了全职太太。
只有李家辉一人养家,日子没过多久,夫妻俩就开始入不敷出,加上语言不通,买不起房,生活变得越来越没有希望。王小利整天无所事事,又觉得自己为了李家辉漂泊在外,放弃了原本衣食无忧的生活,连个能说上话的朋友都没有,倍感委屈,整天与李家辉争吵。很长一段时间,李家辉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租住的房子,不愿意看到昔日娇小可人的妻子日渐萎靡,变成了个十足的怨妇。
为了给王小利找点事干,李家辉开始留意各种做生意的信息,很快给王小利选定了一个加盟生意。这种加盟生意初期启动资金比较多,两人的积蓄加上父母资助之后还是有点短缺。于是,李家辉就向自己在福建为数不多的朋友之一胡三元借了2万块钱,承诺自己在半年内还清。为了解除胡三元借钱的顾虑,李家辉还找来了自己的老乡刘新作为担保人,三人在酒桌上就把借条签了,刘新拍着胸脯向胡三元保证:“胡哥你放心,我帮你盯着,他们生意一启动,第一笔收入就用来还款,他们还不了,我替他们还!”
难还
计划没有变化快。眼看到了还款日期,李家辉两口子的生意不但没有带来预想的收入,最后连本金都快赔进去了。看到这种局面,胡三元就开始拐弯抹角的督促李家辉还钱。开始,李家辉态度挺好,深感愧疚,也想着尽量把胡三元的钱还上,一口一个胡大哥叫得很亲。谁知道,经济危机的到来使自己工作的公司濒临倒闭,工资没有了着落,更别提还钱了。无奈,胡三元看到李家辉两口子连生活都出现了困难,也就放宽了还款日期。
一拖再拖,一晃过了大半年,李家辉欠胡三元的钱还是没还上,可是胡三元工作的公司却在经济危机的席卷下倒闭了,他的生活一下子没有了来源,知道了没钱的滋味,就越发想把那2万元钱尽快要回来。可是李家辉的态度却变了,他的工作和生意都毫无起色,夫妻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生活似乎陷入绝望,他根本不想考虑怎么还欠款,整日借酒消愁,破罐破摔。
胡三元几次登门索要都空手而回,最后一次,两人甚至差点动了手。李家辉满身酒气冲胡三元嚷嚷:“我就是没钱,你爱找谁找谁去!”然后就咣当一声把胡三元关到门外。
胡三元满腔怒火腾的一下就升起来了,欠债不还,你还成了大爷,还有没有天理了?这事必须讨个说法,胡三元决定上法院解决。
告状得有证据,胡三元回到家里把当初签的借条给翻出来了,他仔细一看,乐了,借条不仅明确标着本、息、还款日期,还写着“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他这才想起来,当初借钱时还有个担保人呢,现在李家辉欠债不还,刘新就得担责任。
于是,胡三元一纸诉状将李家辉夫妇和刘新都告到了法庭,要求李家辉和王小利归还借款2万元,并且支付这一年半的利息,同时要求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了三个月漫长的等待,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李家辉和王小利应该清偿胡三元2万元及利息,但免除了担保人刘新的保证责任……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担保人担责有期限
【编辑留言】 借条上确实写着“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但法院为什么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呢?还是看看专家怎么说——
编辑: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未还由担保人负责还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本案中保证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借款“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刘新负责还清”。因此,刘新的担保符合一般保证的特征,属于一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辑:那么刘新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律师:这涉及到一个保证时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借条里并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也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该是6个月。但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胡三元并没有对借款人李家辉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应依法免除保证人刘新的保证责任。
编辑:那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担保权?
律师:为了更好地行使担保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行使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要求。
一是注意保证期间。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保证权的前置程序。否则,保证期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三是债权人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只有在
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债权人也可以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再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注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判决或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本栏责编/王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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