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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2003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从事出口贸易.根据有关规定,出口货物计算的免抵税额不作为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国发〔2010〕35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明确了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计算所得的免抵税额是否属于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关政策是什么,如何计算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