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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涵义《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