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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市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党委网信办、科技、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质检总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