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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也容易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股市有风险”是人们常用的提醒之语。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处理得不好,就会成为投资者的“死穴”。
朋友间委托炒股,没合同责任如何分
案例:童先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来的好友。去年5月,童先生将自己的50万元现金全部打入刘先生的账户,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双方并无书面合同。
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童先生买的股票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童先生怀疑刘先生故意把亏了的部分算在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刘先生交出交易账单,童先生也不相信。
童先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不肯,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破裂。
点评:童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应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童先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童先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童先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利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委托炒股,经纪人行为责任谁负
案例:今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五元多涨到了八十多元,芦女士经人介绍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能向她推荐股票,进行买卖必须有芦女士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芦女士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芦女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点评: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芦女士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芦女士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
证券公司未经芦女士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芦女士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加大风险,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案例: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王先生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4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丈母娘家的一套住房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元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赔掉了全部的40万元资金,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半小时后,王先生从该证券公司的办公大楼上跳了下去。
点评: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的,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若客户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交易方式。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案例:一位股民见股市不断创出新高,准备开户入市。
他在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奇迹”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他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他的股票账户上。
该股民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他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受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而银行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
点评: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
本案中,这位股民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他的要求及时把他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该股民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因来拒绝赔偿缺少法律依据。但是,这位股民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案例:浙江杭州某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发现,公司突然就变成了一个“股票大户室”,十几个人的电脑上都安装了股票分析软件,几乎人人都在炒股。一天下班后,王老板通知所有员工开会,要求大家明天起一律删除电脑中的股票软件,今后谁再在上班时炒股,他决不留情。
三天后,已经在公司工作三年的小金,因為没有执行王老板的命令被解雇了。
点评:由于股市的交易时间正好是上班时间,使得上班和炒股出现了矛盾。
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企业职工利用余钱来投资股市无可厚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股市有风险”是人们常用的提醒之语。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处理得不好,就会成为投资者的“死穴”。
朋友间委托炒股,没合同责任如何分
案例:童先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来的好友。去年5月,童先生将自己的50万元现金全部打入刘先生的账户,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双方并无书面合同。
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童先生买的股票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童先生怀疑刘先生故意把亏了的部分算在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刘先生交出交易账单,童先生也不相信。
童先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不肯,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破裂。
点评:童先生与刘先生之间应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童先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童先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童先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利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委托炒股,经纪人行为责任谁负
案例:今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五元多涨到了八十多元,芦女士经人介绍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能向她推荐股票,进行买卖必须有芦女士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芦女士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芦女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点评: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芦女士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芦女士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
证券公司未经芦女士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芦女士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加大风险,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案例: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王先生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4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丈母娘家的一套住房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元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赔掉了全部的40万元资金,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半小时后,王先生从该证券公司的办公大楼上跳了下去。
点评: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的,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若客户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交易方式。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案例:一位股民见股市不断创出新高,准备开户入市。
他在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奇迹”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他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他的股票账户上。
该股民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他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受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而银行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
点评: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
本案中,这位股民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他的要求及时把他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该股民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因来拒绝赔偿缺少法律依据。但是,这位股民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案例:浙江杭州某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发现,公司突然就变成了一个“股票大户室”,十几个人的电脑上都安装了股票分析软件,几乎人人都在炒股。一天下班后,王老板通知所有员工开会,要求大家明天起一律删除电脑中的股票软件,今后谁再在上班时炒股,他决不留情。
三天后,已经在公司工作三年的小金,因為没有执行王老板的命令被解雇了。
点评:由于股市的交易时间正好是上班时间,使得上班和炒股出现了矛盾。
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企业职工利用余钱来投资股市无可厚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