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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邹、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适用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