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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平等主体的交易日益频繁,为确保交易中债权的顺利实现,债务人一般需提供物或人的提供,以促进交易的成功,债权人也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提保,以保障债务的履行,抵押提保是其中的担保方式之一,随着交易量大增,且交易大都呈现反复态势,若要使这些连续不断的多项交易都能获得抵押担保,当事人必须于每次交易时就特定的债权抵押权,同时,要使该抵押权获得对抗力,必须在每次设定抵押权时办理登记手续,被担保债权一量消灭,则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当新的交易发生时,当事人必须重新设定抵押权,同时,要使该抵押权获得对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