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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公权关系,因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属私权关系。前者适用公法,后者适用私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存在体现平等、自由、个体性的社会关系,即私法关系;同时,在环境关系、自然资源关系当中还有干预、管理的社会关系,即公法关系。而在环境法和资源法的执法当中,既要贯彻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因此环境法、资源法被认为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