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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是否用"议案"的问题,目前应该已不属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着眼于顶层设计的2018年公布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不仅通过对其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的修改和增加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分别对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监督监察委的工作等皆作了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同的规定,而且还专门在增加的第六十二条的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