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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现状(一)退税政策多次变化、退税率几经调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1988年我国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原则;1991年确立了退税与创汇和上缴任务挂钩的原则;1994年新税制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零税率政策;同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按照零税率原则,确定征税率17%、13%的商品,退税率也按此水平执行。但是实行彻底退税政策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所谓的“少征多退”和财政紧张问题,于是国家对出口退税率又进行了两次调整:1995年7月1日调整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