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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A女士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股东。在C公司成立之前,双方于2008年5月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1.双方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女士与B公司的投资比例分别占45%、55%。2.C公司以房地产营销策划、销售代理为主,主要任务是完成B公司以及其下各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独资或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营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