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款公用从宽”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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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上海两院以《研讨会纪要》形式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掀起一场激烈的辩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正反两方意见相左,针锋相对时,但目标都是一致:为了中国反腐败事业更好的发展。
  
  我想,上海市两院出台《纪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但是,《纪要》的内容让我个人觉得有点难于理解。同时,我个人认为《纪要》的可操作难度非常大,若要保证操作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对法官的要求何其高?由于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判决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是否会造成法官的“权力寻租”?若法官在这个“可左可右”的《纪要》规定下操作,用什么来保证判决的公信力?
  1.如何区分“非法财物”和“合法财物”?
  人民币本身只是一个交换的媒介,其本身不是腐败和违法犯罪的代名词。从罪犯手里拿出的萝卜和从守法守纪的老百姓手里拿出的萝卜没有什么区别。同理,在《纪要》中的财物如何区分?如果不能区分,只要是从“行为人”手中消费的或者支出的都可以算作“私自用于公务支出”的财物。这样一来,从“行为人”手中消费的几乎都可以算“私自支出”。
  “非法财物”和“合法财物”也可以相互转换啊,就和“洗钱”一样,可以把“黑钱”洗成“白钱”。今天你把受贿的钱用在单位的公务活动上,明天你把花销拿到单位报销。这样一来,你的“非法所得”就成了正当收入了?因为,把非法所得用于“公务”是“自愿”的,到单位报销发票是“合法”的。
  2.如何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
  试想某“行为人”某天受贿5000元,数月后从自己口袋拿出5000元去搞接待,接待于己于公都有好处,但主要是对自己的好处大。那么请问,这5000元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支出?
  既然愿意把受贿的钱用在公务支出上,为何不一收到就主动上交啊?出台这么一个纪要是否会给大家一个错误的信息,告诉受贿者“可以受贿,只要把钱用在公务支出上,还是可以宽大处理的”。是不是也是一个导向,告诉受贿者“如果你受贿了,你用些钱在公务支出上”,万一以后“翻船”也有后路可退啊。
  我个人认为,若是“行为人”要把受贿的财物“私自”用在公务支出上,是不是也必须偷偷摸摸啊?一方面,既然叫“私自”,就是不必“请示汇报”,不能让别人发现,如果让大家都知道那你就不是“私自”用在“公务支出上”;但是,如果不让别人知道,案发后谁给你举证啊?另一方面,如果让单位的同事看见你把“自己的财物”用在公务支出上,他们会作何感想啊?他们会认为你“心中有鬼”,还是会认为你“舍己为公”啊?
  也许《纪要》的出台对于被动受贿的廉洁领导是一条自己不想走但还可以走的退路;但对于那些主动受贿者,这是一条他们希望看见的出路。也许,主动受贿者的侥幸心理又可以进一步的滋生了。
  这个《纪要》到底要的是什么?没有健全的法治,这类问题总是让人找不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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