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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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而最近几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伴随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不断推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以各种方式去侵害未成年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我们应该从个人做起,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利用法律进行保护时,还应该从实际情况入手,深入地去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只有关注到每一件小事,才能使其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7)17-0033-02
  未成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但目前未成年人的权益却不时地受到伤害。虽然关爱未成年是每一个人的义务、是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是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但其权益的问题却几乎被遗忘了,对于我们当今的这个社会,如何更好地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一些触目惊心的事还是时有发生,例如:在一些贫困的地区很多孩子都辍学了,也有很多老师侵犯学生的权益,社会上有一些不健康的书籍与杂志,一些禁止未成年入内的场所依然对未成年人开放,还有拐卖儿童的事情也经常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真的让人痛心疾首,而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本文就来探讨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首先,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的保护。其次,分析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最后,通过一些措施去加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希望通过本文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与关爱。
  1 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的保护
  1.1 现实的原因使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对其加以规范管理
  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健全,身体等各个方面也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还没有取得独立。所以,未成年在生活中对成年人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感,他们需要教育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很好地去享有自己的权益。虽然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提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着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对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限制。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除进行与同龄人或智力相等的民事活动等外,其余都要由法定代理人来处理。有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照顾得很周到,什么事情都替孩子包办好,认为这样是给孩子最好的保护,但这种情况表面上是对孩子好,但实际上这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不仅使孩子丧失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限制了他们能力的发展,从而危害其发展权。
  1.2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片面化,没有意识到未成年权益的复杂性
  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要意识到其不仅包括实体性的保护,也需要程序上的保护。不仅需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前对其进行保护,也需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做好对其的保护。不仅需要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需要未成年人自己对自己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在内容、方式上为未成年人设定了不同的保护,从而让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些不同的法律也体现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复杂性,而有的人却没有意识到、或者忽视了其复杂性,把保护未成年权益想得过于简单化,这样就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很好地得到保护。
  2 分析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2.1 立法观念落后,未成年的主体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由于未成年人各方面还尚未承受,所以它一直属于弱势群体,在各个方面都需要成人的保护。所以,成年人是未成年人发展的外部环境,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法律方面的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的保护,甚至没有设身处地地从未成年的角度去规定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地提出未成年与其父母的平等权等等,可见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在立法上很好的体现。
  2.2 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实际,使得未成年权益保护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但其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却少之又少,而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仅仅只有两部,其他法律中也只是对其有一定的涉及。其次,由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殊性,世界各个国家都去针对其特殊性制定独立的体系,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但是我国少年司法在处理模式上依然和成年人的很像,未成年人没有一套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最后,在这些对未成年人权益有相关保护的法律中,其所制定的法律不仅内容不是很充足,且有很多重复之处,各个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协调、不衔接。
  3 利用法律手段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3.1 完善和调整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的程序和法律体系
  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为其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从而降低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事情发生。而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其标志就是未成年有独立的组织法、程序法等。首先,在实体方面,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方面、概念方面和相关的承担能力方面进行确认,要把未成年人重轻处理的法律原则变得更具体化。而在程序化方面,应该对过去的规范文件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处理,去除一些相冲突的文件,对不合理的文件进行移除。应该在检察院和法律等部门建立专门的处理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使其拥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从程序方面进行规范。
  3.2 在行政立法方面对其进行保护
  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对未成年人应该采取共同的保护,也就是从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政府的责任还没有一个硬性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使得政府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不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这也是我国法律方面的一种不完善。行政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时候一般是两个方面:首先,应该从外在的环境方面对其进行优化,如一些不良的杂志和娱乐场所等进行优化、控制,从而去避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其次,应该去确定一些工商部门、文化、司法等机构的法律责任,从而改变这些机构在对未成年进行保护时的不确定性,使得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
  4 结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栋梁之才,社会、家庭等都应该积极地对其进行保护。我国是法制的社会,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全社会应该去明确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构建全社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信仰,从而使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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