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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金融创新的驱动下,影子银行机构及规模蓬勃发展。影子银行以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的组织和运作机制,部分代替并延生了普通商业银行的功能。中国式“影子银行”也是金融分工和细化的结果。由于缺乏对非银行的影子银行机构业务的了解和监管,再加上影子银行业务的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的特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为突出的业务更倾向于转移给影子银行,使影子银行成为金融风险的集聚地。如何对影子银行进行正确的认识并更好地利用其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运用监管手段控制其风险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 影子银行 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起源及特征
影子银行起源于美国,主要是为了逃避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一般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很少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行为。IMF认为这些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非正式部门金融(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私募股权(PE)和财富管理产品等。传统银行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将表内资产表外化,以获取资金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影子银行的职能变为帮助传统银行转移表内资产,将传统银行的表内资产通过重新打包设计成金融产品出售。
国内影子银行的发起肇始于2005年。从改革开放以来,对银行体系进行利率和规模的调控始终被作为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工业建设进行调控的手段。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这种调控手段给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结构性和周期性问题,从本质上来看,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国内金融特别是信贷结构性、周期性问题作用的结果。
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1)垄断性的国有金融资本和国有产业资本结合,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源,使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功能缺失,民营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
(2)从2006年开始,通胀中枢不断上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被人为压低,居民有投资需求却无相对可靠的投资渠道。2007年前居民更多的是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2007年后资金大量流向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市场。
周期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从08年开始财政和货币政策实际上极不稳定,从2008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到2010年开始的货币政策紧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严重干扰了市场上个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经济预期,一松一紧,导致长周期的投资行为被短周期的需求打断,民营企业普遍面临严重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减小损失和保持长周期投资行为的连贯性,民营企业不得不转而寻求影子银行融资。
综上所述,国内的影子银行可以定义为:“运行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外,通过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和平台进行组合运用,完成信用重组、期限错配,从而进行类银行的融资业务的信用中介”。这个定义表明:(1)多数的影子银行业务虽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紧密相关,但却并不计入传统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2)是指多数的影子银行业务没有被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或由于缺乏相关法规或监管手段而较少受到监管;(3)是指影子银行业务的多数环节都是通过传统商业银行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国内参与国内影子银行产品构建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公司等等。
二、国内影子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缺乏监管协调
国内对影子银行监管涉及的机构众多,权责划分并不明确,存在监管空白、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甚至监管冲突现象。狭义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间集资、网络P2P贷款等形式虽然原则上应受人民银行监管,但同时它们也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小贷\担保公司领域又存在较强的重复监管现象,业务上既要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同时对于具体的项目风险又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这种重复监管的现象可能造成,对于有利可图的监管领域监管部门倾向于争抢监管“地盘”,对于无利可图的监管领域又留下监管空白。
国内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了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而进行的监管套利,业内一般称为“通道”业务,旨在将资金和融资主体通过证监会和银监会下的不同机构进行转手而规避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直接由银行理财和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给融资主体融资,会给信托公司计10%的风险资本,但是若先将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过手后再给信托公司进行融资交易,则信托公司计提的风险资本只有1%。而在这项业务中,项目本身的风险并未减少,却现实地规避了监管。
这种多头监管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风险很难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得到有效的隔离。
2、功能监管缺位
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停留在机构监管的层面上,难以应对纷繁变化的影子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影子银行的产品一般会涉及多个影子银行机构,而这些机构可能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单纯的以机构作为监管划分的标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实际上很容易造成各监管部门的冲突或监管空白。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其所募集的资金可能投向信托产品或者券商理财计划。当投向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和银行同属于银监会管理,银监会出台银信合作的法规来规制银信合作。但当投向券商理财计划时,由于证券公司分属于证监会管理,银监会就无法对银行理财资金最终的流向进行监控,银监会若单方面的出台法规对银证合作(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规制,则很可能产生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这一类问题是由于国内一贯重视机构监管而缺乏功能监管造成的。
机构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的依据,同一类型的机构同属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如国内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保险业。这种监管方式的一个特点是,不考虑机构所具体从事的业务类型,而仅以该金融机构的类型作为划分依据。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进一步深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关联性越来越强,继续采用单一机构监管的方式,就会导致市场上相似的业务或金融产品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不同标准的监管。这一方面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监管套利盛行(影子银行的特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功能监管是以业务功能作为监管划分的依据,而具体这项业务由哪种机构开展不作为监管划分的界限。
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机构监管的两个缺点,并“让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James,1999)。但功能监管存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和偿债能力监管不足的缺点。
国内现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仍是釆用机构监管的方式。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国内影子银行产品的透明度不高,存在广泛的监管套利特征,可能隐藏着较大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即使是相对规范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对其投资范围比例、背后的交易结构、产品信息的披露都缺乏详细的规范,且这些产品的发行都采用备案制,实际上市场包括监管机构本身对于这一类影子银行产品都缺乏了解。
(2)疏于信用和流动性监管,掩盖了。影子银行的风险。影子银行除了会对由于利率和贷款额度限制而造成的结构性融资困难的主体进行贷款外,还会对有一定的信用风险的融资主体提供贷款(小贷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典当),这一部分大概占比25%。这一部分融资行为往往难以从总量和贷款质量上进行控制和把关,从而可能造成比较大的信用风险被掩盖。另外,影子银行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一般釆用资金池或滚动衔接发售的模式进行融资。这样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从而给金融体系带來大规模的风险。
3、行业自律和信息披露制度亟需完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对其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保护机制。在影子银行领域,由于影子银行大部分是为应对金融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始终很难做到超前性,再加上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交易结构相对复杂,业务链条相对较长,影子银行机构对自身声誉不会过多地重视。因此在影子银行领域,相关机构缺乏自行建立自律机制的能动性。而在影子银行领域建立自律机制又是极其重要的。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必须重视和加强影子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
三、国内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建议从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方式、健全影子银行的自律机制和完善信息披露四个维度对国内的影子银行进行监管。
(1)加强金融监管的协同作用。国内影子银行监管涉及的部门、牵涉的部门利益众多,重新进行监管职能的划分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建议国内仿效美国由国务院牵头,成立金融稳定和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协调。
(2)对影子银行进行多维度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在业务上的特点是广泛的期限错配和髙杠杆率,在产品结构上的特点是涉及的机构数量多,存在大量的监管套利行为。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为了避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各自的缺点,可以将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统一可以作为国内进一步监管改革的方向。
(3)健全影子银行机构的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要从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机制建设两个方向上共同着手。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始终无法超越金融创新,单纯的从外部金融监管的角度着力而忽略了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就很难避免金融危机的产生;另一方面,金融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相对封闭的行业,为避免风险,外部监管的效率很难超过内部自律。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影子银行产品的交易结构相对不透明,风险也容易在多次复杂的交易中被掩盖。因此,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是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一环。信息披露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重点。
本文认为,应当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和监管委员会为主导的,覆盖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多维度的监管体制,同时应当重视对于影子银行自律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的建设,从外到内全方位的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
关键词 影子银行 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起源及特征
影子银行起源于美国,主要是为了逃避政府对利率的管制。一般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很少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行为。IMF认为这些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非正式部门金融(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私募股权(PE)和财富管理产品等。传统银行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将表内资产表外化,以获取资金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影子银行的职能变为帮助传统银行转移表内资产,将传统银行的表内资产通过重新打包设计成金融产品出售。
国内影子银行的发起肇始于2005年。从改革开放以来,对银行体系进行利率和规模的调控始终被作为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工业建设进行调控的手段。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这种调控手段给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结构性和周期性问题,从本质上来看,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国内金融特别是信贷结构性、周期性问题作用的结果。
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1)垄断性的国有金融资本和国有产业资本结合,占用了大量的信贷资源,使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功能缺失,民营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
(2)从2006年开始,通胀中枢不断上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被人为压低,居民有投资需求却无相对可靠的投资渠道。2007年前居民更多的是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2007年后资金大量流向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市场。
周期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从08年开始财政和货币政策实际上极不稳定,从2008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到2010年开始的货币政策紧缩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严重干扰了市场上个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经济预期,一松一紧,导致长周期的投资行为被短周期的需求打断,民营企业普遍面临严重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减小损失和保持长周期投资行为的连贯性,民营企业不得不转而寻求影子银行融资。
综上所述,国内的影子银行可以定义为:“运行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外,通过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和平台进行组合运用,完成信用重组、期限错配,从而进行类银行的融资业务的信用中介”。这个定义表明:(1)多数的影子银行业务虽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紧密相关,但却并不计入传统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2)是指多数的影子银行业务没有被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或由于缺乏相关法规或监管手段而较少受到监管;(3)是指影子银行业务的多数环节都是通过传统商业银行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国内参与国内影子银行产品构建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公司等等。
二、国内影子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缺乏监管协调
国内对影子银行监管涉及的机构众多,权责划分并不明确,存在监管空白、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甚至监管冲突现象。狭义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间集资、网络P2P贷款等形式虽然原则上应受人民银行监管,但同时它们也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小贷\担保公司领域又存在较强的重复监管现象,业务上既要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同时对于具体的项目风险又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这种重复监管的现象可能造成,对于有利可图的监管领域监管部门倾向于争抢监管“地盘”,对于无利可图的监管领域又留下监管空白。
国内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用了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而进行的监管套利,业内一般称为“通道”业务,旨在将资金和融资主体通过证监会和银监会下的不同机构进行转手而规避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直接由银行理财和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给融资主体融资,会给信托公司计10%的风险资本,但是若先将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过手后再给信托公司进行融资交易,则信托公司计提的风险资本只有1%。而在这项业务中,项目本身的风险并未减少,却现实地规避了监管。
这种多头监管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风险很难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得到有效的隔离。
2、功能监管缺位
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停留在机构监管的层面上,难以应对纷繁变化的影子银行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影子银行的产品一般会涉及多个影子银行机构,而这些机构可能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单纯的以机构作为监管划分的标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实际上很容易造成各监管部门的冲突或监管空白。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其所募集的资金可能投向信托产品或者券商理财计划。当投向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和银行同属于银监会管理,银监会出台银信合作的法规来规制银信合作。但当投向券商理财计划时,由于证券公司分属于证监会管理,银监会就无法对银行理财资金最终的流向进行监控,银监会若单方面的出台法规对银证合作(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规制,则很可能产生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这一类问题是由于国内一贯重视机构监管而缺乏功能监管造成的。
机构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的依据,同一类型的机构同属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如国内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保险业。这种监管方式的一个特点是,不考虑机构所具体从事的业务类型,而仅以该金融机构的类型作为划分依据。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进一步深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关联性越来越强,继续采用单一机构监管的方式,就会导致市场上相似的业务或金融产品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不同标准的监管。这一方面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监管套利盛行(影子银行的特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功能监管是以业务功能作为监管划分的依据,而具体这项业务由哪种机构开展不作为监管划分的界限。
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机构监管的两个缺点,并“让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James,1999)。但功能监管存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和偿债能力监管不足的缺点。
国内现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仍是釆用机构监管的方式。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国内影子银行产品的透明度不高,存在广泛的监管套利特征,可能隐藏着较大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即使是相对规范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对其投资范围比例、背后的交易结构、产品信息的披露都缺乏详细的规范,且这些产品的发行都采用备案制,实际上市场包括监管机构本身对于这一类影子银行产品都缺乏了解。
(2)疏于信用和流动性监管,掩盖了。影子银行的风险。影子银行除了会对由于利率和贷款额度限制而造成的结构性融资困难的主体进行贷款外,还会对有一定的信用风险的融资主体提供贷款(小贷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典当),这一部分大概占比25%。这一部分融资行为往往难以从总量和贷款质量上进行控制和把关,从而可能造成比较大的信用风险被掩盖。另外,影子银行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一般釆用资金池或滚动衔接发售的模式进行融资。这样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从而给金融体系带來大规模的风险。
3、行业自律和信息披露制度亟需完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对其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保护机制。在影子银行领域,由于影子银行大部分是为应对金融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法规始终很难做到超前性,再加上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交易结构相对复杂,业务链条相对较长,影子银行机构对自身声誉不会过多地重视。因此在影子银行领域,相关机构缺乏自行建立自律机制的能动性。而在影子银行领域建立自律机制又是极其重要的。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必须重视和加强影子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
三、国内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建议从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方式、健全影子银行的自律机制和完善信息披露四个维度对国内的影子银行进行监管。
(1)加强金融监管的协同作用。国内影子银行监管涉及的部门、牵涉的部门利益众多,重新进行监管职能的划分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建议国内仿效美国由国务院牵头,成立金融稳定和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协调。
(2)对影子银行进行多维度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在业务上的特点是广泛的期限错配和髙杠杆率,在产品结构上的特点是涉及的机构数量多,存在大量的监管套利行为。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为了避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各自的缺点,可以将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统一可以作为国内进一步监管改革的方向。
(3)健全影子银行机构的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要从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机制建设两个方向上共同着手。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监管始终无法超越金融创新,单纯的从外部金融监管的角度着力而忽略了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就很难避免金融危机的产生;另一方面,金融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相对封闭的行业,为避免风险,外部监管的效率很难超过内部自律。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影子银行产品的交易结构相对不透明,风险也容易在多次复杂的交易中被掩盖。因此,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是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一环。信息披露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重点。
本文认为,应当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和监管委员会为主导的,覆盖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多维度的监管体制,同时应当重视对于影子银行自律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的建设,从外到内全方位的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