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某厂1995年8月同该厂副经理皇甫等5人签订出租地皮建房协议书,将该厂的经营性集体用地分为5份,每份租金1000元,租期为70年,租给个人建私人住宅。1996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县国土局批准,直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皇甫1997年元月12日领取了批准使用期为70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