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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与君主集权制相伴随的法家思想,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天下为君”的君主本位制。实际上其中同样存在着与君主本位相对的公法本位倾向,体现为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统治阶级,都服从于一套“无私”的法令和程序,以及统治者的权力和职责来自这个统治秩序的客观结构功能等。这个被忽略的思想线索有助于认识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
关键词 法家 法 君主 政治秩序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1-0048-05
清儒王夫之论及封建、郡县之辨,言“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久,又岂天下之大公哉!”认为秦之罪不在郡县制,而在于秦谋一家一姓之私,点出了制度与皇权的根本矛盾。即“分国而为郡县,择人以尹之”所代表的制度之公,和“私其子孙以长存”所代表的君主之私。(注:王夫之:《读通鉴论》,《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88年,第67-68页。)王夫之所点出的这对矛盾,不仅仅是郡县制的矛盾所在,更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这对矛盾体现在法家文献中,是君主本位和公法本位的相互交织。以往的研究很少注意法家的公法本位,更多的还是从君主本位的角度来认识法家。本文尝试把法家公法本位的观念理一理,揭示一个以往研究中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的思想线索。
法之公与君之私
以郡县制为标志的君主集权制的兴起和建立,是与宗族制的瓦解和崩溃相伴随的。同样,以法制为其标志的法家思想,也是伴随着父死子继、“宗法立而刑清”(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六“爱百姓故刑罚中”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6页。)的消亡而兴起的。也就是说,法家思想的逐步兴起是与君主集权的日益加强同步的,它推崇的是“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韩非子
关键词 法家 法 君主 政治秩序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1-0048-05
清儒王夫之论及封建、郡县之辨,言“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孙以长久,又岂天下之大公哉!”认为秦之罪不在郡县制,而在于秦谋一家一姓之私,点出了制度与皇权的根本矛盾。即“分国而为郡县,择人以尹之”所代表的制度之公,和“私其子孙以长存”所代表的君主之私。(注:王夫之:《读通鉴论》,《船山全书》第十册,岳麓书社,1988年,第67-68页。)王夫之所点出的这对矛盾,不仅仅是郡县制的矛盾所在,更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这对矛盾体现在法家文献中,是君主本位和公法本位的相互交织。以往的研究很少注意法家的公法本位,更多的还是从君主本位的角度来认识法家。本文尝试把法家公法本位的观念理一理,揭示一个以往研究中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的思想线索。
法之公与君之私
以郡县制为标志的君主集权制的兴起和建立,是与宗族制的瓦解和崩溃相伴随的。同样,以法制为其标志的法家思想,也是伴随着父死子继、“宗法立而刑清”(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六“爱百姓故刑罚中”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66页。)的消亡而兴起的。也就是说,法家思想的逐步兴起是与君主集权的日益加强同步的,它推崇的是“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韩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