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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单纯、过分的倚重政府是不正确的,这样做不利于激发公众的热情,不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利于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更有甚者,国内部分地区由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失误,乱拆乱建、破坏历史文化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饱受人民群众的斥责。因此要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公正和合理,需要公众参与,积极地共同探索有效的决策,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
1、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的概念
1.1什么是城市规划
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就是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有利于保证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以及发展方向,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城市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
1.2“公众参与”的主要观点
“公众”一般是指在社会中具有某方面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大量相关团体在一起做出不同形式的决定的过程就是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中,“公众”是指政府以外的,能够在其法定权力义务范围内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个人、群体、组织。
2、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对城市规划而言,可以产生很多正面的作用。首先,比如说,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由政府直接对城市的大小事情进行决策,很容易导致官员的腐败、决策的片面等问题,而引入了群众的参与,发动集体的力量,促进群众、政府团结共进,共同的为城市的规划做出努力,同时发挥群众的监督权利和参政议政的权利,让政府领导的政策经过大众的审视,做出反应民意、共谋公众利益的决策,这样,便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决策失误事件的发生。
其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国家、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的重要体现。公众的参与避免了政府的武断决策,而是采取了城市中众多人民的意见,广纳意见之后做出的各种决策,这些决策可以更加切实的解决城市居民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具针对性,这恰恰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比如,可以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和公开程度,发动市民全程参与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各个阶段中来,积极调动群众能动性,为城市发展献计献策。
3、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3.1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的意识淡薄,受市民年龄、职业的影响比较大
公众参与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不高,比较被动。针对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的保护,老年人的兴趣比较大,而年轻人参与的比例比较小,提倡规划高起点,因此,受参与效果的影响,还因参与成本、信息和机制以及技能的制约,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非常淡薄。
3.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城市规划过于重视对规划部门的授权,出现政府强制实施,群众被动符合的现象,这样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城市规划的实体法律上侧重反应国家的意志,忽视人们群众的意愿,不论是在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在设定规划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职权时,不仅没有规定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范围和组织以及权力义务等内容,也没有相应的渠道让社会公众获得政府的规划信息,了解规划情况,表達意见。
3.3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机制和制度不健全
第一,我国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没有明文规定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职责、权力和义务,因此,公众参与规划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二,城市规划缺少非盈利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使“个人”这种势单力薄的公众参与很难发挥作用;第三,市政府部门不重视公众提出的建议,不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不利于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互动性。
4、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建议
4.1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及热情
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应从宣传教育入手,提高其参与技能,使公众真正积极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必须让全社会认知、理解,以支持和最大限度地参与规划,政府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深入浅出普及知识以引起人们兴趣。同时,必须将这一工作始终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提高广大群众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
4.2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公众参与由于与公开和舆论监督紧密联系,它会对政府公权力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对可能违法和滥用权力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因此想提高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首先应在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中明确公众所处的地位,同时加强宣传,让公众明白其所处的重要位置,强化其在城市规划中的主人翁意识。
4.3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统治历史漫长的国家,有很多时候由于执法不严而使一些法律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实现法律在社会中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所以要想是公众参与落到实处,就必须严格执法。像德国的城市规划法执法就非常严厉。规划局有权制止违章者的违章行为,若违章者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则向规划部门的上级查询。上级规划部门直接检查下级规划部门的行为,并向法院回复,法院依此进行裁决。
4.4提高规划师素质
在传统意义上,规划师是为政府服务的,其规划也很多时候是按照政府的意愿来进行,而很少有机会听取民众的意见。规划师成为城市管理者,缺乏与公众保持沟通的传统,大部分领导和规划师只是在理论上承认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把公众参与上升到城市规划决策以至一切决策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高度上来,致使其规划有时候是与民众的利益相冲突的,也给规划的实施造成很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规划工作人员不仅仅是规划的编制者,规划实施的管理者,而且也应当是规划实施的行动者。
结语:
目前,我国各城市在规划过程中会有公众参与,但是全面性和深入度不足,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加强,据以上所述,良好的公众参与会极大程度的促进城市的规划,我国的城市众多,城市规划繁杂,相信通过民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不久的将来,我国各城市会发展的更快更好。
参考文献:
[1]埃比尼泽·霍华德,金经元译.明日的田园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毕琳琳.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美德两国比较分析[J].世界农业,2014(9).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
1、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的概念
1.1什么是城市规划
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就是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有利于保证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以及发展方向,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城市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
1.2“公众参与”的主要观点
“公众”一般是指在社会中具有某方面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大量相关团体在一起做出不同形式的决定的过程就是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中,“公众”是指政府以外的,能够在其法定权力义务范围内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个人、群体、组织。
2、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对城市规划而言,可以产生很多正面的作用。首先,比如说,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由政府直接对城市的大小事情进行决策,很容易导致官员的腐败、决策的片面等问题,而引入了群众的参与,发动集体的力量,促进群众、政府团结共进,共同的为城市的规划做出努力,同时发挥群众的监督权利和参政议政的权利,让政府领导的政策经过大众的审视,做出反应民意、共谋公众利益的决策,这样,便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决策失误事件的发生。
其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国家、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的重要体现。公众的参与避免了政府的武断决策,而是采取了城市中众多人民的意见,广纳意见之后做出的各种决策,这些决策可以更加切实的解决城市居民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具针对性,这恰恰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比如,可以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和公开程度,发动市民全程参与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各个阶段中来,积极调动群众能动性,为城市发展献计献策。
3、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3.1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的意识淡薄,受市民年龄、职业的影响比较大
公众参与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不高,比较被动。针对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的保护,老年人的兴趣比较大,而年轻人参与的比例比较小,提倡规划高起点,因此,受参与效果的影响,还因参与成本、信息和机制以及技能的制约,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非常淡薄。
3.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城市规划过于重视对规划部门的授权,出现政府强制实施,群众被动符合的现象,这样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城市规划的实体法律上侧重反应国家的意志,忽视人们群众的意愿,不论是在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在设定规划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职权时,不仅没有规定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范围和组织以及权力义务等内容,也没有相应的渠道让社会公众获得政府的规划信息,了解规划情况,表達意见。
3.3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机制和制度不健全
第一,我国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没有明文规定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职责、权力和义务,因此,公众参与规划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二,城市规划缺少非盈利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使“个人”这种势单力薄的公众参与很难发挥作用;第三,市政府部门不重视公众提出的建议,不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不利于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互动性。
4、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建议
4.1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及热情
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应从宣传教育入手,提高其参与技能,使公众真正积极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必须让全社会认知、理解,以支持和最大限度地参与规划,政府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深入浅出普及知识以引起人们兴趣。同时,必须将这一工作始终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提高广大群众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
4.2确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公众参与由于与公开和舆论监督紧密联系,它会对政府公权力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对可能违法和滥用权力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因此想提高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首先应在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中明确公众所处的地位,同时加强宣传,让公众明白其所处的重要位置,强化其在城市规划中的主人翁意识。
4.3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统治历史漫长的国家,有很多时候由于执法不严而使一些法律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实现法律在社会中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所以要想是公众参与落到实处,就必须严格执法。像德国的城市规划法执法就非常严厉。规划局有权制止违章者的违章行为,若违章者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则向规划部门的上级查询。上级规划部门直接检查下级规划部门的行为,并向法院回复,法院依此进行裁决。
4.4提高规划师素质
在传统意义上,规划师是为政府服务的,其规划也很多时候是按照政府的意愿来进行,而很少有机会听取民众的意见。规划师成为城市管理者,缺乏与公众保持沟通的传统,大部分领导和规划师只是在理论上承认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把公众参与上升到城市规划决策以至一切决策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高度上来,致使其规划有时候是与民众的利益相冲突的,也给规划的实施造成很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规划工作人员不仅仅是规划的编制者,规划实施的管理者,而且也应当是规划实施的行动者。
结语:
目前,我国各城市在规划过程中会有公众参与,但是全面性和深入度不足,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加强,据以上所述,良好的公众参与会极大程度的促进城市的规划,我国的城市众多,城市规划繁杂,相信通过民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不久的将来,我国各城市会发展的更快更好。
参考文献:
[1]埃比尼泽·霍华德,金经元译.明日的田园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毕琳琳.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美德两国比较分析[J].世界农业,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