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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聘任公务员应该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如果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rn发生了了争议, 仲裁机构可以对发生的争议做出裁决, 这种制度被称作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 第100条对rn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但通过解构第100条法条规定, 这与仲裁“一裁终局” 的特点似乎不相吻合。 本文将通过rn解构法条规定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