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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客观的实行行为是主观故意过失的基础,认定案件从主观方面优先着手,往往会导致出入人罪,导致实践中忽视行为、重视主观、依赖口供、暴力取证的恶性循环,这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动态实践中的缺陷。而按照体系性犯罪论体系,不法和有责始终是其两大支柱,四要件之外的正当化事由可以置于违法论范畴.对鉴别行为人个体间的差异以及法的人伦关怀则可以由责任阶层来承担,便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