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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运行及个体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各级法院纷纷发布通告、公告、告知、意见、解答等,积极开展善意司法。具体到执行领域,不少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强调要对受到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慎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等惩戒措施。考虑到疫情对不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对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如何慎用纳失措施?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