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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断出现,发生了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空前高涨。
经过两次审议,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共30条,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全面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对于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五大制度保障英烈权益
“英雄者,国之干。”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如何更加全面、有效地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是立法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称,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鲜明的价值导向。这部法律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综合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围绕着国家褒扬、纪念、宣传英雄烈士,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英雄烈士保护的相应制度、措施。
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规定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层面、有关单位要举行纪念活动。法律还对英雄烈士的安葬和祭扫活动作出规定。二是,确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规定“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还规定,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发挥这些纪念设施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的体系和教育教学的内容,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四是,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规定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审议过程中,刘修文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捍卫近代以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性、现实性和针对性,既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飞跃委员也认为,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更完善、规定更科学、措施更有力、落地更清晰。
在杜黎明委员看来,“这部法律的及时出台对于塑造我们的民族性格,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他进一步指出,法律条文倡导积极、内容完善、法理清晰。通过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荣誉等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十分重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弘扬国家主流价值观和宪法精神原则,构建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传承文化血脉和民族精神,有助于公众在内心形成明确的法律预警认知、后果认知,有助于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有助于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法律威慑力,有助于形成对英雄烈士遗属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没有英雄烈士遗属情况下的国家介入机制。”
严惩亵渎英烈恶行
2013年5月22日,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作业本”(孙杰)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则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之后,孙杰再次通过“作业本”账号与之互动,该互动微博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
2017年8月,4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服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口拍照;2018年初,两名青年身着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摆拍合影,这些无知又无耻的行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
近年来,出现了上述以“学术自由”“還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案例,以及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公众纷纷呼吁,拿起法律武器,严惩亵渎英烈恶行。
“像我这个年龄的人,回想自己从小的成长历程,就是看着这些英雄事迹的电影,读着写他们的小学课文,做学习先烈的命题作文长大的。而现在的个别青年却以这种卑劣无耻的行为亵渎英烈事迹,这种现象的社会影响太恶劣了。所以,制定这样一部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对于歪曲、诋毁英雄最有力的回击,不仅回应社会关切,更是弘扬社会正义。”罗保铭委员的一番话唤起了在座老一辈委员们的记忆,并得到一致赞同。 “从现实生活中看,确确实实存在一些对我们党和军队历史上英雄模范、英雄烈士进行诋毁、贬损、质疑、丑化的现象。但这种现象的本质,就是通过具体否定一个一个我们党和人民军队树立的英雄烈士的典型,从而否定和质疑我们党和军队的光辉历史和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地加以纠正和扭转,就会发展到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动摇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动力。对于这样的阴谋、这样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执法明确予以禁止。”肖怀远委员义愤填膺地说。
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又增加规定,强化保护力度。
具体而言,针对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种行为,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综合施策处理。进而,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上述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舆论评价称,以上规定,表明了国家为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荣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意志和决心。
此外,为了加强对有害信息的管理,与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信、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草案二审稿还在一审稿规定的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利用电影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内容。
反思亵渎英雄烈士行为的背后,是当今部分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审议过程中,黄志贤委员表示,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中非常重要,英雄烈士精神确确实实要弘扬,尤其是对青年、少年,更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岳仲明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应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教材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就是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這部法律落脚在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所以它的很多条文是宣示性的,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冯军委员在评价该法时如是说。很多委员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颁布只是英烈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施。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起点,真正实现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效果。
经过两次审议,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共30条,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全面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对于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五大制度保障英烈权益
“英雄者,国之干。”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如何更加全面、有效地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是立法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称,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鲜明的价值导向。这部法律坚持全面保护的原则,综合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围绕着国家褒扬、纪念、宣传英雄烈士,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英雄烈士保护的相应制度、措施。
一是,纪念缅怀英雄烈士。规定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的一些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层面、有关单位要举行纪念活动。法律还对英雄烈士的安葬和祭扫活动作出规定。二是,确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规定“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还规定,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发挥这些纪念设施爱国主义基地的教育作用。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的体系和教育教学的内容,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四是,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规定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审议过程中,刘修文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捍卫近代以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性、现实性和针对性,既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飞跃委员也认为,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更完善、规定更科学、措施更有力、落地更清晰。
在杜黎明委员看来,“这部法律的及时出台对于塑造我们的民族性格,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他进一步指出,法律条文倡导积极、内容完善、法理清晰。通过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荣誉等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十分重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弘扬国家主流价值观和宪法精神原则,构建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传承文化血脉和民族精神,有助于公众在内心形成明确的法律预警认知、后果认知,有助于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有助于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法律威慑力,有助于形成对英雄烈士遗属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没有英雄烈士遗属情况下的国家介入机制。”
严惩亵渎英烈恶行
2013年5月22日,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作业本”(孙杰)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则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之后,孙杰再次通过“作业本”账号与之互动,该互动微博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
2017年8月,4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服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口拍照;2018年初,两名青年身着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摆拍合影,这些无知又无耻的行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
近年来,出现了上述以“学术自由”“還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案例,以及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公众纷纷呼吁,拿起法律武器,严惩亵渎英烈恶行。
“像我这个年龄的人,回想自己从小的成长历程,就是看着这些英雄事迹的电影,读着写他们的小学课文,做学习先烈的命题作文长大的。而现在的个别青年却以这种卑劣无耻的行为亵渎英烈事迹,这种现象的社会影响太恶劣了。所以,制定这样一部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对于歪曲、诋毁英雄最有力的回击,不仅回应社会关切,更是弘扬社会正义。”罗保铭委员的一番话唤起了在座老一辈委员们的记忆,并得到一致赞同。 “从现实生活中看,确确实实存在一些对我们党和军队历史上英雄模范、英雄烈士进行诋毁、贬损、质疑、丑化的现象。但这种现象的本质,就是通过具体否定一个一个我们党和人民军队树立的英雄烈士的典型,从而否定和质疑我们党和军队的光辉历史和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地加以纠正和扭转,就会发展到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动摇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动力。对于这样的阴谋、这样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执法明确予以禁止。”肖怀远委员义愤填膺地说。
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又增加规定,强化保护力度。
具体而言,针对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这种行为,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综合施策处理。进而,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上述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舆论评价称,以上规定,表明了国家为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荣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意志和决心。
此外,为了加强对有害信息的管理,与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信、公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草案二审稿还在一审稿规定的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利用电影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内容。
反思亵渎英雄烈士行为的背后,是当今部分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审议过程中,黄志贤委员表示,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中非常重要,英雄烈士精神确确实实要弘扬,尤其是对青年、少年,更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岳仲明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应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教育教材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就是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這部法律落脚在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所以它的很多条文是宣示性的,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冯军委员在评价该法时如是说。很多委员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颁布只是英烈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施。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起点,真正实现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