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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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今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比较混乱,文章意从现行环境出发,通过与劳动争议的比较,力图找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及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106条、《劳动法》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关于事业单位(广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中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以社会服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通过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招用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均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学界中这几类纠纷的争议不大。如此,本文仅讨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人员发生人事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議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得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程序上运用劳动法的规定,实体法上运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实践中大家对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基本没有分歧,但实体法方面的适用因此也就产生了两种分歧:一种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人事方面的政策,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应仅限于法律、法规层面,不应包括人事政策,因此现行法制环境下,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也不应局限于劳动法这一部法律。《规定》第一条明确适用《劳动法》当然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加以适用。但上述《答复》反而又让人觉得法律适用上模糊了,因为人事方面的法律现今是不存在的。
  三、关于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
  至今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仍困扰着许多法律工作者,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难题呢,笔者即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应用劳动关系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可行性
  仔细观察会发现,劳动争议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有许多共性,其中主体、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争议内容、劳动权利等方面都几近相同。尤其是判断劳动关系最关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签订合同前均是平等的关系,签订合同之后,聘用者或劳动者均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用人单位的派遣和支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由此看出,应用劳动关系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也不无道理。
  (二)应用劳动关系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两种关系还存在这一系列差别,比如人事部2005年11月16日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工资等均受到严格限制,由国家进行限制,聘用合同一方没有与单位平等协商的机会。还有就是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现在国务院已出台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缺乏转移续接相关规定,导致现实中对各地这一问题的解决比较混乱。
  (三)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其一为尽快制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较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规范各地的无“法”可依的现状。
  其二是由事业单位依法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属于自己的规章制度,以使自己在面临该类纠纷之时可以有“法”可依。
  其三为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思路,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我们作出了指引。
  其次,现今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日趋成熟,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几乎处于空白。现今许多省市也制定了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规定,基本也是借鉴了劳动法的规定。比如于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综上,我们有理由借助成熟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我们的实践,以此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2]陈晓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1).
  
   (作者简介:王 平(1984-),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陈成功(1986-),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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