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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中心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按照《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集中核算的情况下,虽然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移交了,但经济活动主体没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没变,仍由单位自主使用、审批、开支,可以说,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不能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本应由委托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审计部门对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审计的对象仍是各单位。但会计核算中心由于履行了核算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