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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time 1iens在国内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海事特权"一词更能揭示其本质.各国关于哪些债权受海事特权担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冲突尤为显著,但目前尚没有广为接受的实体公约和统一的冲突规则.美国的典型判例所揭示的冲突规则与英国固守的传统规则相比更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这对受英国传统规则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37条第4款的完善无益是一种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