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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56年11月23日人民銀行河北省分行給各專区、市、县的人民銀行和农業銀行發出了(56)分計利字第14号通知。这个通知的摘由是“为降低公私合营企業已定息戶存、放款利率及邮电企業放款利率”。然而,讀完全文也找不到关于降低邮电企業放款利率的問題。在这个通知中,还規定了降低公私合营企業定息戶存、放款利率“均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可是总行的規定是自7月1日起执行。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是事出有因的。 1956年6月2日,总行以(56)銀工合字第54号函答复了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合营企業放款利率計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