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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界定了来电显示业务的性质,指出了我国电信公司当前开展的CID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对CID业务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论述了在CID业务中如何保护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的知情权,明确提出保护主叫用户隐私权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认为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CID业务运行方式,重视对主叫用户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知情权的平等保护,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这项代表技术进步的业务在我国变成一项违法运行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