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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13条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修改的创新模式",是消解改革与法治内在张力,促使改革于法有据的无奈之举,必须审慎适用。透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授权,发现本款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法治与改革之间的矛盾调和、模糊语境下立法权的滥用风险以及缺乏实质性监督的制度隐患。为了解决《立法法》第13条的运行难题,必须进行相关规范建构。唯有遵循授权合比例原则、明确授权主体权限、规范受权主体资格、明晰授权内容范围、完善论证评估程序这一系列制度举措,才可在真正意义上化解因本款适用给法治事业带来的冲击,实现改革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