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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抵押权法律制度框架下,建造中的船舶作为一种“未来物”,与一般船舶的抵押在登记、客体、效力及实现等各方面都存在显著不同;并且,由于建造中的船舶很难变现,导致现行抵押制度对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由此认为,在“未来物”上设立担保宜采用 “让与担保”这一方式,其不仅有利于担保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维护担保法在体系上的清晰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