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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国家征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公共利益”一个.而“公共利益”却难以界定,所以往往会造成政府滥用职权的情况。再加上没有其它前提条件。失地农民的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了。这就是当前征地冲突不断,征地上访增多。“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