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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制度之现实隐忧与规范精进 摘要:近年来生态修复制度的讨论较为激烈,在环境法、民法中均有所涉猎。但针对该项制度概念设置混乱的局面,采用法律解释的路径治标不治本,重置生态修复概念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生态修复制度在回归本体研究中,突破自身强制保障系统的窠臼,构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追责机制对明确环境责任的独立价值十分必要。针对司法实践在损失认定与恢复评估中的困境,提出矫正“一单定损”的方法和设立生态修复评估规则的建议,以有效推进生态修复最优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