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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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借助行政法、法学等理论和方法,系统研究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主要概述城管暴力执法的概念及其危害,重点阐述其形成原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原因;危害;对策
  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指导方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方向。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中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某些矛盾表现得异常激烈,特别是在城管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严重背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危害社会稳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基于此,本文运用行政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系统研究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定义
  暴力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相对人实施违法的强力袭击或者强制行为。而广义的暴力执法则指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一切强制行为,包括合法以及非法的强制行为。本文涉及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对相对人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粗暴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围攻抑或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首先,以暴制暴,暴力抗法愈加激烈,导致流血冲突不断。因为暴力执法的直接结果即为暴力抗法。其次,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需要额外增加行政成本,而这些公共管理费用来自于纳税人。第三,挑战法律权威,影响国家和政府形象。城管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但如果野蛮、粗暴执法行为严重扰乱干群关系,则会影响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第四,加重干群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暴力执法会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暴力,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主要来源于自身的认识和举措,这就导致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早在城管队伍成立之初,队伍人员良莠不齐,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人员素质不高。而且在执法初期,城管队伍也存在着违法乱纪、鲁莽执法以及随意执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都严重破坏了城管人员的形象。虽然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已经有大幅提高,但尚未树立起崭新的执法形象。
  2.城管执法考核制度不合理
  某些城管部门把罚款作为硬性指标的,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乱处滥罚等违法问题。所以一些执法局打着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幌子,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直接或间接剥夺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3.特权思想影响
  暴力执法的实质是单向权力秩序支配的结果,直白讲是受封建专制统治思想的影响。而在单向权力秩序中,特权思想造就执法者动辄张口骂人、动手打人等公务化暴力。而目前的意识形态教育以及制度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因此当遇见那些比他弱,且成为其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弥补自己的施虐对象。故城管看到那些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合法化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4.城管执法监督不力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仅被划定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得一些低素质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后,也容易逃脱罪责。此外,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城管执法人员有偏袒心理,不能秉公办事,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往往办事不力,导致他们在处理暴力执法案件过程中,碍于人情关系,纷纷回避暴力执法行为。缺乏相关惩罚和赔偿制度,所以法院无从判决,甚至直接以不在受案范围之内为由拒绝受理,促使暴力执法者逍遥法外。
  5.城管制度自身的缺陷
  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缺陷。各市城管执法局均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不同地区,城管队伍有着不同的归属。
  四、防止城管暴力执法的对策
  1.转变城管理念
  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城管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不要伤害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来源,这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要实现执法目标同时又不得不伤害低收入者的生活来源,则应该想办法从其他途径给予足够补偿,以免在执法过程中,伤害根本利益,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还要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在执法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而并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2.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
  首先,要加强城管队伍的政治思想品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城管执法人员要从思想和政治上,正确认识到城管执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依法行政与党以及国家前途的关系。第二,强调文化知识与业务能力并重的方式。当前执法队伍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部队转业或者社会招聘的执法人员虽然有着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都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以及宽厚的人文修养,而另一方面,从正规高校毕业的,虽然有着一定的文化知识以及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但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这些结构显然不能满足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第三,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而只有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运用以及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完善城管法制
  首先要完善城管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只有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然而,就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其次,强化城管执法监督。此外,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保证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这就需要建立相关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4.加强城管与商贩的沟通
  建立城管与商贩之间桌面上进行平等的对话,应该有助于公私利益边界的明确,进而缓和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紧张关系。对契约的尊重就是一种契约精神,当国家与私人都具有契约精神的时候,社会可以达到和谐状态。基于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城管与商贩之间进行平等沟通,借助表达平台,增强双方对规则的认同感,以及互相尊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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